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股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4-04
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股票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15】381号文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自2015年4月 8日至2015年 4月 2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等业务。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分别计算。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1、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12、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其他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中国银行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此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股票 基金代码:001158)。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认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 在募集期内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24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销售网点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可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元人民币以上(含1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3、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指定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工银瑞信网上交易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二)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或账户注册)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人证、中国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及复印件 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登记机构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2)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4)填妥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5)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注意事项:针对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的投资者,应同时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以及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交易账户卡。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下同)起在直销中心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7:00前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