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睿祺混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10-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国联
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17:00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001,000,000.00份有效基金
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7月25日)基
金总份额1,305,757,199.90份的76.6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1,001,000,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
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
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睿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10月18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
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
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5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0月1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同意对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其年管理费率由1.5%降低至1.0%,并相应修订《国
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6年10月19日起,本基金将执
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三、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合同修改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公 证 书
(2016)沪东证经字第 16004 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委托代理人:吴有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
关规定和《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六年
九月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九月二十日在有关报
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国联安睿
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
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联安睿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睿祺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时在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睿
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薛松的监督下,
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吴有生、褚怡之进行计
票。截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
讯方式)的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001,000,000.00 份,占二○一
六年九月十四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1,305,757,199.90 份的 76.66%,达到法定开
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睿祺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
于修改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001,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
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
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
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修改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14 日 17:00 止(纸质表决票送达时间以本基金
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票人在监督人、公证
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
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1,001,000,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6.66】%,其中同
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001,000,000.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督员(基金管理人代表):吴有生、褚怡之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 薛松
公证员: 林奇、印嘉琪
见证律师: 陆奇
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