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惠添益货币: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银华惠添益货币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7 月 2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惠添益货币 基金主代码 0011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惠添 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直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 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 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5.1.2 其他销售机构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 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 细情 况,请 认真 阅读本 公司 网站上 刊登的 《招 募说 明书》 ,亦可 登陆 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 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后将对接包商银行“包有钱”项目,通过“包有钱”项 目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具体业务规则、办理程序等请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投资者可详细 咨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352,网址:www.bsb.com.cn。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