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惠添益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7-07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1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
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
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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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
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001101。
10、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惠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及时公告。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无认购费用。
12、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并及时公告。
13、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
限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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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惠添益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
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如增加其他
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询认购事宜。
1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9、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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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
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
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八种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
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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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
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7)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份额面值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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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面临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
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1、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惠添益货币
基金代码:001101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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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
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公开发售。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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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如遇突发事件,认购时间可
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
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
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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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2、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1: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 份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
金份额为 1,000,295.00 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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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
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
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
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A.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
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B.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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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
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
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
“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
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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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
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
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
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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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173.90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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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352053
联系人:陆丽苹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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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吕静、姜金玲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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