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关于华夏MSCI中国A股ETF联接、华夏上证50ETF联接、华夏沪港通恒生ETF联接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2018-03-05
华夏上证50ETF联接
关于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联接、华夏上证 50ETF 联接、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联接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 2018 年 3 月 8 日起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华夏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上述基金)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类别,并开办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类别 上述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上述基金将分设 A 类、C 类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上述基金的投资者,其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上述基金各份额类别代码如下: 份额简称 交易代码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联接 A 000975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 ETF 联接 C 005735 华夏上证 50ETF 联接 A 001051 华夏上证 50ETF 联接 C 005733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联接 A 000948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联接 C 005734 二、相关费用说明 (一)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30%。上述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具体费率遵循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各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如下: 1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1 年的,收取 0.5%的赎回费,持有满 1 年以上(含 1 年)的,赎回费为 0。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收取 1.5%的赎回费,持有满 7 天以上(含 7 天)的,赎回费为 0。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7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三)上述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三、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办理 (一)2018 年 3 月 8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申 请将按照该日各对应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确认份额。如未来某日投资者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C 类基金份额为 0,则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将按照该日各对应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确认份额。 (二)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 遵循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与本公司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 份额类别进行转换,基金转换费用及转换份额的计算将按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投资者办理上述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 金额应遵循上述基金的有关规定,单笔转出申请份额限制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 2 定。上述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如未来开通相关业 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请。投 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 定。 四、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自首笔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含定 期定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确认日起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指定报刊和本 公司网站披露。 五、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自 2018 年 3 月 8 日起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及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 务,可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如下: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 (200040)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4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 (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 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5)成都分公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 元 14 层 1406-1407号(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查询。 1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传真:010-88066214 各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 件等信息,请遵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若增加新的直销网点或者新的代销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六、重要提示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上 述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阅 上 述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 本 公 司 于 2 0 1 8 年 3 月 5 日 刊 登 的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华 夏 M S C I 中 国 A 股 E T F 联 接 、 华 夏 上 证 5 0 E T F 联 接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E T F 联 接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 及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调 整 上 述 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更 新 或 另 行 公 告 。 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6 风 险 提 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产品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