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14
国联安鑫安混合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25日证监许可[2014]755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1007。 5. 本基金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 9.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 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 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本公告仅对“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年1月14日《上海证券报》、2015年1月 16日《中国证券报》、2015年1月19日《证券时报》上的《国联安鑫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5. 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 的公告。 16.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 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认购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 水平。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为: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果 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风险评价 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分 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人民币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一 、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 基 金 名 称 国 联 安 鑫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01007) 。 2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5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通过构建有效的投资组合,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 定的收益。 7 、 发 行 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8 、 销 售 渠 道 与 销 售 地 点 直 销 机 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请 见 本 公 告 的 附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9、募集规模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到 2015 年 2 月 9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 、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 认 购 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 、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0.4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2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5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支付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5000 元和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5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净认购金额=5000/(1+0.6%)=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2)/1=4972.18(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4972.18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5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500 元。 认购费用=5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500=4999500(元) 认购份额=(4999500+2000)/1=5001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5001500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 款 方 式 :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实时扣款”方式或 代 销 机 构 确 认 的 其 他 方 式 ;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 1 、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 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2 、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办理。 3 、 直 销 机 构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 4 、 机构认购业务的 办 理 时 间 为 : 2 0 1 5 年 1 月 2 0 日 到 2 0 1 5 年 2 月 9 日 ( 除 部 分 机 构 外 , 非 工 作 日 不 受 理 )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 ( 二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1 、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5 )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 位公章)。 2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将 自 动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 工 作 日 ) 在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认 购 业 务 确 认 书 。 3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1 、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机 构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 2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 ( 3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 5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标 准 格 式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 6 ) 预 留 印 鉴 ; ( 7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 8 ) 开 户 合 同 书 ( 相 关 公 司 适 用 ) 。 2 、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2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4 )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3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认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2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4 )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4 、 注 意 事 项 ( 1 )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要 由 授 权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2 ) 机 构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认 购 ,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或 存 款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 ( 3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四 ) 通 过 直 销 机构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1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附 有 最 新 年 检 记 录 )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则 需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2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附 有 最 新 年 检 记 录 ) 并 加 盖 公 章 ; ( 3 ) 经 营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4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5 ) 法 人 及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正 、 反 面 ) 附 有 有 效 期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6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7 ) 印 鉴 卡 一 式 两 份 ; ( 8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 9 ) 填 妥 的 《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经 办 人 章 ; ( 1 0 ) 《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 ; ( 1 1 ) 国 联 安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 并 加 盖 公 章 。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错 误 和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己 承 担 。 2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 2 )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可 提 供 规 定 的 资 料 将 开 户 与 认 购 一 起 办 理 。 ( 五 ) 缴 款 方 式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只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由 代 销 机 构 扣 款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则 需 通 过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缴 款 ,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专户”。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 3 ) 户 名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营 业 室 账 号 : 3 1 0 0 1 5 2 0 3 1 3 0 5 6 0 1 0 6 9 1 交 换 号 : 0 5 5 2 0 3( 同 城 交 换 使 用 ) 联 行 行 号 : 5 2 3 6 4 ( 异 地 汇 款 使 用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 1 0 5 2 9 0 0 6 1 0 0 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 者 提 示 1 、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 下 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 2 、 直 销 机 构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 3 、 直 销 机 构 咨 询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0 - 3 6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 四 、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方 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开 户 。 2、个 人 投 资 者 不 能 以 现 金 方 式 申 请 认 购 。 3 、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 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 户,作为 直 销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4 、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办理。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0 1 5 年 1 月 2 0 日 到 2 0 1 5 年 2 月 9 日 (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 定为准。 ( 二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以 下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1 、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 填 妥 《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 并 签 字 。 2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警官证)及复印件; ( 2 ) 银 行 存 折 或 资 金 卡 ; ( 3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将 自 动 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 经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确 认 后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 工 作 日 ) 在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认 购 业 务 确 认 书 。 3 、 注 意 事 项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1 、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已 在 代 销 机 构 处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填 妥 的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 2 、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填 妥 的 《 开 户 申 请 表 》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 4 )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 3 、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前 已 经 开 立 了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无 须 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 可 直 接 认 购 本 基 金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5 、 注 意 事 项 ( 1 )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要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2 ) 个 人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认 购 ,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 ( 3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四 ) 通 过 直 销 中心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1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 ( 2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 ( 3 ) 填 妥 的 《 开 户 申 请 表 》 ; ( 4 ) 国 联 安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个 人 ) 并 签 字 。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 1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 2 )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 3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尚 未 开 户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五 ) 缴 款 方 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 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专户”。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 3 ) 户 名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营 业 室 账 号 : 3 1 0 0 1 5 2 0 3 1 3 0 5 6 0 1 0 6 9 1 交 换 号 : 0 5 5 2 0 3( 同 城 交 换 使 用 ) 联 行 行 号 : 5 2 3 6 4 ( 异 地 汇 款 使 用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 1 0 5 2 9 0 0 6 1 0 0 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 者 提 示 1 、 请 有 意 认 购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个 人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 2 、 直 销 机 构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 五 、 清 算 与 交 割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中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登 记 。 六 、 退 款 1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并 在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七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 、 本 次 发 售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3 、 销 售 机 构 ( 1 ) 直 销 机 构 :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附 件 。 ( 2 ) 代 销 机 构 :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附 件 。 4 、 登 记 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5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6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 四日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一、直销机构 名 称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庹启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0 - 3 6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联 系 人 : 茅 斐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募 集 期 间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进 行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等 。 直 销 客 户 还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查 询 汇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 二、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2)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电话:0755-83076583 联系人: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代销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jq.com.cn 6)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9)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0)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代销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3)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