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IA股联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8-13
华夏MSCI中国A股ETF联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 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本基金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相关事宜相应将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为“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指数”,并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基金为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 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即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 综合考虑市场、基金运作及投资者投资需求等情况,本基金目标 ETF 拟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标的指数变更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相 应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鉴于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相关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因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相关事宜相应将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为“MSCI 中 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本基金目标 ETF 并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事项。 本基金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及修订基金合同的持有人大会将同时召开。本基 金持有人大会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18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 17: 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18 年 9 月 12 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 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 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 17:00 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3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 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 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 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 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4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 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 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 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 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 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 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 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 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 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 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6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 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 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1 日 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7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 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 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二)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 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8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 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 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 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本基金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召开,本基金审议事项以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议案可以获得通过为前提, 即当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案也获得通过时,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 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作为目标 ETF。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MSCI 中国 A 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五)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 事宜。 (六)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9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说明》 10 附件一: 关于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为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即 MSCI 中 国 A 股在岸指数。综合考虑市场环境、标的指数的代表性和投资适合性,以及 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MSCI 中国 A 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目标 ETF 标的指数变更 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作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将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相关事宜相应将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本基金目标 ETF 并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事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见附件四。该审议事项以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议案可以获得通过为前提,即当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 也获得通过时,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并继 续以变更后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作为目标 ETF。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 11 限于确定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基金名称等的具体时间,根据前述变更事项及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MSCI 中国 A 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如本基金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未能获得通过,本基金将继续 根据原基金合同运作,本基金管理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目 标 ETF 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 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12 附件二: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 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 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3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11 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 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 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14 附件四: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2 月 12 日起生效。本基金为 MSCI 中国 A 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即 MSCI 中国 A 股在岸指数(2018 年 3 月 1 日起 MSCI 中国 A 股指数(指数代码:133333)更名为 MSCI 中国 A 股 在岸指数)。综合考虑市场环境、标的指数的代表性和投资适合性,以及基金 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MSCI 中国 A 股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目标 ETF 标的指数变更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作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将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相关事宜相应将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本基金目标 ETF 并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事项(具 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由 MSCI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发布,其成份股为 A 股纳入 MSCI 新兴市场指 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的部分,该指数能够完整反映 A 股逐步纳 入 MSCI 新兴市场指数的进程。截至 2018 年 6 月 1 日,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指数成份股 233 只,自由流通市值合计为 10.11 万亿。 二、对原基金合同的修订 15 (一)将全文中“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修订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删除全文有关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发售与认购、基金备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历史沿革 及存续的相关内容。 (二)将本基金标的指数修订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相应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 期存款税后利率×5%。”。 (三)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其他章节或节段进行了必要 修订,并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相应修改了本基金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发布变更后的法律文件,届时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阅。 三、相关业务办理安排 (一)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案也获得通过,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为“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 数”,并继续以变更后的“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作为目标 ETF。基金管理人将在议案通过日(即决议生效日)后的 第三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正式变更日”),将本基金目标 ETF 正式变更为华 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本基金正式变更 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同 日起,原《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二)正式变更日(不含)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正常办理。自正式变更日起,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发布开放相关业务的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6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 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同时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 如本基金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未能获得通过,本基金将继续 根据原基金合同运作,本基金管理人也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目 标 ETF 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 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7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合同名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称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 第三点 三、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三、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分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称“本基金”)由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证监会”)注册。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中国证监会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本基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收益。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第二部 1、基金或本基金:指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分 释义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2、目标 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金。 2、目标 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 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 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本基金以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 MSCI 中国 A 股 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18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ETF。 指《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 指《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签订之《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本基金签订之《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 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8、招募说明书:指《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 MSCI 中国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MSCI 中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MSCI 中国 A 股 删除左侧释义。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 一、基金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分 基金 名称 基金联接基金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本 五、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删除左侧内容。 情况 的最低募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集份额总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19 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 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用 八、标的 八、标的指数 六、标的指数 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 ETF 的标的指 数,即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数,即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 未来如果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未来如果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 的,则本基金的标的 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 的,则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 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 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 十、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 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有 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 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将另行公告。 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 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新增“第四 分 基金 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份额的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发售 发售对象 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1、发售时间 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19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证监许可[2014]870号文注册募集。MSCI中国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发售方式 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1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由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经中国 20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 证监会2018年7月10日证监许可[2018]1092号 构的相关公告。 文准予变更注册。 3、发售对象 201*年*月*日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同时以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议了《关于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MSCI 中国 A 股 1、认购费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标 ETF 标的指数变更使 MSCI 中国 A 股交易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相应更 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名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5%。 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的三十个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开放日内,原《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效,《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生效,201*年*月*日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变更 明书中列示。 为华夏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21 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第五部分基金备案”,新增“第五部分 基 分 基金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金的存续”内容如下: 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不少于 200 人,同时本基金的目标 ETF 符合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2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 二、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分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当 事人及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务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4 号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八部 一、召开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分 基金 事由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 23 有人大 …… ……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外。 ……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删除左侧第(1)点。 …… 第十二 五、业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中国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中国 部分 基 比较基准 A 股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税后 A 股国际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 金的投 资 利率×5%。 款税后利率×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 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 序后,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 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 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按照法 的融资、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融券、转 融通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第十八 五、公开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左侧内容。 部分 基 披露的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金的信 金信息 息披露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删除左侧第 7 点。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第二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二部分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基金合 同的效 文件。 文件。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1、本《基金合同》由《MSCI 中国 A 股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书面确认后生效。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经 201*年*月*日 ……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自 201*年*月*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 原《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25 效。 …… 注:上述基金合同修订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日期及基金合同生效/失效日期 需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