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产业新动力混合:《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018-03-24
《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部 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前言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法律法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部 分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释义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 分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基 金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1
份 额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的 申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购 与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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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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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 分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合 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当 事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 及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权 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义务
第 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 部
…… ……
分 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金 的
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动力、引领制造业发展趋势的股票 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新动力、引领制造业发展趋势的股票(以
投资
(以下简称“产业新动力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下简称“产业新动力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以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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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 部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分 基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金 资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产 估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值
第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 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分 基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金 的 …… ……
信 息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5
披露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第 二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6
《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托管协议》条款 新《托管协议》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洪小源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755-83169999 联系人: 韩强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一、基
联系人:王娟 (二) 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协议当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事人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传真:(010)66105798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二、基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金托管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协议的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依据、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产业新动力
目的和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原则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托管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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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金管理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
人的业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务监督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具备产业创
和核查 新动力、引领制造业发展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动力 新动力、引领制造业发展趋势的股票(以下简称“产业新动力
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 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4)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4)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第 2)、13)、19)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8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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