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快线货币: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6-2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嘉
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合并基金份额设置并降低基金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
日(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
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7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 17:00 止(送达
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在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加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15,128,782,858.14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1.09% , 其 中 同 意 的 份 额 为 :
15,128,782,858.14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 100%,反对的份额为 0 份,弃权的份额为 0 份。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以上计算基金份额数量或相关比例时,基金份额指 H 类份额数量乘以 100 后再加上 A
类、B 类、C 类份额数量之和。)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75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375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嘉
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合并基金份额设置并降低基金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生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大会表决通过次日(2017 年 6
月 21 日)起执行。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对《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对原场外份额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的表述全部修订为 A 类基金份额并删除原合同
中关于份额升级的描述,涉及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等章节。
2、对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1)“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修订为:
“A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H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
(2)“八、基金份额分类”修订为:
“本基金设场外基金份额和场内基金份额,A 类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份额为场内
基金份额。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在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策。”
3、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三、场外申购与赎回(四)、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第 1 点修订为:
“1、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
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
额过程中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
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 2 点修
订为: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
份 H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 A 类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3)“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修订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A 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的情形,即认为 A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扣除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H 类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A 类基金份
额总数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未
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A 类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第(2)款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当发生 A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 H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在 H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时,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H 类基金份
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 H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对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总述的修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持有的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与
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权利。就 H 类份额进一步澄清: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
十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利、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权利、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权利,H 类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H 类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权利。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在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第十部分中,提及代表特定比例的基金
份额或以合并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数量为基础计算相关比例时,计算该特定比例的基数或合
并计算基金份额应指 H 类份额数量乘以 100 后再加上 A 类份额数量之和。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5、对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1)“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 1 点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 2 点修订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第 3 点修订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为 0.01%,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为 0.2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以上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