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09
鹏华安盈宝货币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115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平安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6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 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众禄基金和 安信证券。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 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 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10-1-1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1 月 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 的《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 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及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简称: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代码:000905)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 10-1-2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 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具体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 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2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2、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0-1-3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69.88 元。 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69.88)/1.00 =100,069.8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69.88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 额部分)。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额 10-1-4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0.01 元,不设级差限制。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 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 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0.01 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0.01 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 至 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0-1-5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 效的中国证件)。 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⑤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⑥ 《预留印鉴卡》; ⑦ 传真交易协议; 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⑨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 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 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申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0-1-6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① 已填好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 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缴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7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 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10-1-8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李玉彬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10-1-9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代销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53 10-1-10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吴群莉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33-32981099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闵齐双、鲍泽飞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9 日 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