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关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03-10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A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17:00 止(以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 12,810,307.99 份,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 25,049,112.03 份)的 51.14%。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其中 12,810,307.99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次大 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聚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 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96 号《关于准予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聚 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原《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失效。 2、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新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 (3)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部分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 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 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3、变更后基金合同条款的实施 变更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自本公告载明的日期即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正式实施。 4、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新后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附件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 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1882 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黄荷,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三月五日向 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 人于二○二○年二月五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二○年二月六日、二月七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 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三月九日上午十 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一层对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 权代表吴学聪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 三月六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2,810,307.99 份,占二○二○年二月十日权益登记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25,049,112.03 份的 51.1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810,307.99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 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 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