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聚鑫: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02-07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0 年 2 月 5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17 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
“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1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
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2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3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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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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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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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
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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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并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
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届时可
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及《<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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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2017 年 8 月 8 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鑫元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鑫元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修改合同终止
事由及调整赎回费等,变更后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
2018 年 3 月 8 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等,大会决定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并对《基金合
同》相关条款进行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
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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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
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修改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将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载明的日期生效,具体届时以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新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3、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部分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
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
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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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章节 原《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合同(草案)》条款
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第一 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 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聚
部分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聚鑫收益增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 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部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释义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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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的修订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投资者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
他投资人的合称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
易日 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无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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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
的资金。发起资金投资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持有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起不
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部分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第四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聚鑫收
部分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
基金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历 变更而来。……
史沿 2020年3月9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革 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鑫元
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
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
等,大会决定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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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0年3月10日起
正式生效。
第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
部分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较晚者为准)起3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的存 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续 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
确认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
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部分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优先原则。 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份额 待。
的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赎回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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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1、……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算或公告。 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额持有人利益时。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第七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部分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合同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当事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人及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524.9亿元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第八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部分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基金 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 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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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服务费率; 服务费率;
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有人大会: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1)调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九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部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管理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基金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托管 基金资产总值;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人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条件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和程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序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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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分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基金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的投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除上述第(2)、(7)、(15)、(21)条以外,基金
……除上述第(1)、(7)、(15)、(21)条以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三部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分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的财
产
第十 无 三、估值原则
四部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分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基金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产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估值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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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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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额净值错误处理。 理。
第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八部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分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基金 定。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的信 无 (十三)发起资金申购份额的情况报告
息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
露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
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第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九部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分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合同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的变 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
终止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与基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金财 指定媒介公告。
产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清算 无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
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满3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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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
基金账号
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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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
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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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
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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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基金账号
码)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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