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聚鑫: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0-02-05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A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17 时止(以收到表决 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 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 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 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 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 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 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 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 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 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及《<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2017 年 8 月 8 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议案》,审 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修改合同终止事由及调整赎回费等,变更后的《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7 年 8 月 8 日起正式生效。 2018 年 3 月 8 日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大会决定将“鑫元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 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并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更新,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 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 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修改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载明的日期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基金的 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新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3、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部分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填报指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 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鑫元聚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条款 基金名称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聚鑫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国证监会对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 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 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 效日期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无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 员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投资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持有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 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起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聚鑫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020 年 3 月 9 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等,大会决定将“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后的《鑫元聚鑫收益增 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 3 年后 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较晚者为准)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4.9 亿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除上述第(1)、(7)、(15)、(21)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除上述第(2)、(7)、(15)、(21)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无 (十三)发起资金申购份额的情况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 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持有 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满 3 年 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附件三: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 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 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 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 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 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