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并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30
大成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A
关于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QDII)并修订法律文件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4】656号文注册募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如下变更: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本公司旗下的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已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成立。本公司决定于2023年9月1日起,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届时,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A类基金份额”,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简称分别由“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A”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A”,由“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C”变 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C”,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开 计算,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保持不变。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上述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重要提示: 1、修订后的《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基 金合同届时进行更新。 2、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进行咨询。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 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 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由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法律法规。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三、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由大成纳斯达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大成纳斯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变更为本基金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定为准。 招基募金管说理明书人将的对有关基金章节简称。侧进行袋机特殊制标实识施,期间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七、本基金为指数ETF的联接基金,主要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投资于目标ETF,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金招募说明书。 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100指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 数证券投资基金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QDII),由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纳斯 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 订和补充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托管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100指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纳斯达克100交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纳斯达克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目标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目标ETF: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等业务。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纳斯达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大成纳斯达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失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效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费用的节约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产的价值总和 价证券、目标ETF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ETF联接基金,QDII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 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目标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标 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 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指 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 标的指数。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投资者目前只能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赎回;本 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目标ETF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 买卖ETF,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 购、赎回对价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申购、赎 回ETF。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作 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需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 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将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目标ETF不受上述投资比 例的限制。 2、申购赎回的影响。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 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影 响;目标ETF申购赎回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 申购、赎回对价办理,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较小。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对象 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1、发售时间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由大成纳斯达克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大成纳斯达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 2、发售方式 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4】656号文注册募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10 告。 月20日至2014年11月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 3、发售对象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纳斯达克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023年7月12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1、认购费用 金(QDII)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大成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约定,决定将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 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即本基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金。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自2023年9月1日起,大成纳斯达克100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纳斯达克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QDII),《大成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 中列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同》生效。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第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投 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 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 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 准进行计算; 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 的募集规模;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 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持有人大会。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 市、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情形。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于: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 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 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 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 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 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 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 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 证),以及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 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 其他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 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市场 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 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 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 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 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 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股、备 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选成份股以及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 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以纳斯达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现 金资产净值的5%。 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 (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 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步扩大。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 (一)目标ETF投资策略 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 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方式投资于目标ETF。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 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 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 标的指数。 交易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 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 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 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资目 卖的方式对目标ETF进行投资。 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 (二)股票投资策略 大基金的投资。 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 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 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基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 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 进行监控和调整,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 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但在因 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 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 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 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 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 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 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 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 合的配置结构。 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 (三)衍生品投资策略 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 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 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 价)。 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 四、投资限制 易成本。本基金投资境外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 1、组合限制 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 (1)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份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以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 四、投资限制 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 1、组合限制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纳斯达克100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 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10%;投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5%-2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 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 (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1)、(2)、(5)、(6)项外,因证券市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1)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禁止行为 5、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 目标ETF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 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及目标ETF 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的表现密切相关,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 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 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风险较高的产品。 易使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基金(LOF),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在 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 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 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标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 告。 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 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 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 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 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 公告。 本基2金、的目投标资E策TF略终难止以上实市现;;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 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ETF。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则本基 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格; 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4)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价。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情况处理: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本估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情况处理: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收盘价)估值;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公允价值;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3、目标 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 允价值。 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4、其他基金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的指数使用 12、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 费; 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 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式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H=E× 0.8%÷当年天数 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H=E× 0.8%÷当年天数 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期顺延。 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若为负数,则取0)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的计算方法如下: 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H=E×0.25%÷当年天数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付日期顺延。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费。 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所 则取0)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 方法如下: 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基 H=E×0.25%÷当年天数 金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 (1)当E≤6.5亿人民币时, 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H=E×0.06%÷365 (若为负数,则取0) (2)当E>6.5亿人民币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H=6.5亿人民币×0.06%÷365+(E-6.5亿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人民币)×0.04%÷365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年度 延。 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4万美元时按照4万 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 其后每个公历年度起始日时支付,如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本公历年度截止日不足一年时,按照实际 存续时间占年度365天的比例进行支付。 指数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若该季度 累计计提的指数使用费金额 / 该季度末最后一 工作日(如为节假日取前一工作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规定的按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计算出的 季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则基金于季度最后一日补 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按年度 最低指数使用费计算出的季度最低指数使用费。 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水平发生 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 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至12月31日;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刊和指定网站上。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列事件: 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变更标的指数、目标ETF;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字,修改后的内容自2023年9月1日生效。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