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高端制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7-06-27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6日证监
许可[2014]81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预期收益,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预期收益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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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7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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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九、基金的投资..............................................................................................................................49
十、基金的业绩..............................................................................................................................58
十一、基金的财产..........................................................................................................................5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0
十七、风险揭示..............................................................................................................................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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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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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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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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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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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中国证监会
关 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
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
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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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国际合作与产
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
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
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
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及养老金投资决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
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
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任中
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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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
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
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
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
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
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
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
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
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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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
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
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
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
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
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筹)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
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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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
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薄官辉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至2006年5月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任研究员,从事农业、食品饮料行业研究。2006年6月至2009年5月,任职于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从事农业、食品饮料行业研究。2009年6月至今,
任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研究主管、总监助理、副
总监,现任投资管理二部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29日起担任银华中国梦30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7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彭颖颖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22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
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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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兴华营业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
经理。201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
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
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
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
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3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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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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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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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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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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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
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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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
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
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
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
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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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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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
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
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
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
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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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
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
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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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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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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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
移动端站点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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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0571-96523、4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8888-508
10)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021-962999;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1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13)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1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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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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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0)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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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4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6666-888
3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3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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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95525; 400-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8788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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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021-32109999;029-
客服电话 68918888;400-109- 网址 www.cfsc.com.cn
9918
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8)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联系人 网址
www.swhysc.com
唐昌田
5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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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5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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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6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注册地址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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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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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8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8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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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4) 北京君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8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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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9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9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3)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9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办公地址
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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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住所及办公地址
8 层 10 室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8520738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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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8月6日证监许可[2014]813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2014年11月7日结束募集,募集期有效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
的基金份额为2,287,258,664.91份,募集户数为21,334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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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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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
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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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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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100 万元 1.2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
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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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5,576.72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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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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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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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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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1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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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12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
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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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高端制造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积极把握中国制造业的产业
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制造业行业范围
内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将优先考虑对于
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2、股票投资策略
(1)高端制造业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业为:在制造业中具有先进核心技术、新产品创新能力、高附
加值产品和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以及围绕上述行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行业,高端制造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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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相关产业链中盈利能力较强的环节。本基金投资于高端制造业行业范围内的股票和债
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制造业是中国经济的立国之本,本基金旨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制造业升级的过程中
寻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制造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参考申银万国行业体系对制造类股票进行界定。按照申银万国
行业指数分类划分,本基金所指的高端制造行业主要由机械设备、汽车、国防军工、电气
设备、轻工制造、电子、计算机、通信、家用电器、公用事业等10个申万一级行业及金属
非金属新材料、医疗器械、采掘服务等3个申万二级行业组成。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制
造业升级的加快,高端制造业所包括的行业分类将产生变化,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对上述
行业界定进行调整。
如果个股经营范围或业务重点发生转变,致使其具有制造业基本面特征或致使其受益
于制造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论证后将其纳入制造类股票范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对其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的行业分类调整。如果
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不再发布申银万国行业指数分类标准、亦或市场上出
现了更加合理、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且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的,本基金将视情
况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其采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并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采用产业链投资的模式,先选定产业链方向,再从产业链里面
精选公司进行投资。产业链投资的方向主要围绕两条主线选定:
一条投资主线是符合中国新经济转型方向、受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拥有创新型技术
的成长型高端制造业公司,这类高端制造业公司很多是承接国外的产业转移,接收的是新
兴的技术方向和制造模式,部分公司初始于为国际巨头配套、代工逐渐掌握核心技术并逐
步发展壮大起来。选定行业处于景气度上升爬坡期的产业链,再精选产业链中的龙头公司
进行投资。
另一条投资主线是已初具国际竞争力的传统制造业公司,这些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中流
砥柱的传统制造业公司不断提升核心技术进行产业升级,其产品和品牌在国际市场的开拓
和认可也正处在从量变积累到质变的阶段,这类传统制造业公司很有可能会在未来10-20年
涌现出世界级的龙头企业。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公司。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针
对每一个公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
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
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的特点。精选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
质量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极主动
性资产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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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
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
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
个层面。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
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
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组合
表现较好。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
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或者具
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
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
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
对优势的个券。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
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
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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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
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
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申银万国制造业指数+50%*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高端制造行业股票。申银万国制造业指数对制造行业股票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则采用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的中证全债指数。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金融工具,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制造业行业范围内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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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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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2,226,998.10 70.15
其中:股票 242,226,998.10 70.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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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456,748.38 29.38
8 其他资产 1,614,023.88 0.47
9 合计 345,297,770.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8,606,885.00 57.8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4,790,595.00 1.40
F 批发和零售业 11,359,793.73 3.3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27,469,724.37 8.01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2,226,998.10 70.6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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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690 青岛海尔 2,014,641 24,538,327.38 7.15
2 000651 格力电器 736,200 23,337,540.00 6.80
3 600584 长电科技 904,913 17,084,757.44 4.98
4 002008 大族激光 598,022 15,710,037.94 4.58
5 002475 立讯精密 600,300 15,187,590.00 4.43
6 002241 歌尔股份 421,100 14,334,244.00 4.18
7 002185 华天科技 1,057,200 14,029,044.00 4.09
8 002430 杭氧股份 1,310,500 13,956,825.00 4.07
9 300124 汇川技术 628,100 13,786,795.00 4.02
10 601689 拓普集团 408,858 13,324,682.22 3.8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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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包括青岛海尔(证券代码:600690)。
根据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公告,该上市公
司子公司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海尔家电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
2520160009 号)。根据决定书,上海市物价局认为前述公司对上海区域
的经销商采取限定终端零售最低价格的管控措施构成 “限定向第三人转
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上海市物价局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前
述公司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处以共计 1,200 余万元的罚款。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
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
管理人对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1,280.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66,630.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94.69
5 应收申购款 82,918.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14,023.8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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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1.00% 0.52% 1.06% 0.87% -2.06% -0.35%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14% 2.92% 34.18% 1.44% -20.04% 1.4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68% 1.89% -6.36% 0.98% -25.32% 0.9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0% 0.65% 1.41% 0.41% 0.79% 0.2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1.10% 2.27% 28.77% 1.16% -49.87% 1.11%
(201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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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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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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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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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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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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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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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除
息日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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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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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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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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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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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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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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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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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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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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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
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
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
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
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
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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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
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
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
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高端制造业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
险。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高端制造业的股票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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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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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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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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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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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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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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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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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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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收费结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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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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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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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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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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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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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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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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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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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制造业行业范围
内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估值方法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金融工具,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高端制造业行业范围内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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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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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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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
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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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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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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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
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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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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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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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
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
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
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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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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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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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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