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理财金交易:基金合同
2014-11-12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A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五、 基金备案......................................................................................................................... 13 六、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 14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 基金的托管................................................................................................................. 41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十三、 基金的投资................................................................................................................. 44 十四、 基金的财产................................................................................................................. 51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52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71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二十四、 其他事项 .................................................................................................................... 74 二十五、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1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2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4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的场所 25、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包 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5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2、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6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8、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5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 计未付收益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方案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和 H 类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A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 式。网上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12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3 六、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 类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H 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 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 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 H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 H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14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等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6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17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8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行 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9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 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 项、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10 项拒绝申购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0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项、10、11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 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1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22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四、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23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4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7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8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9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0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H 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31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32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33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34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35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36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7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38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 39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40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1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42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 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 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 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 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 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44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 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 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 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 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 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南方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 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 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 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对信用利差期限 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 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 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 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45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46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7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 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48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49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待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届 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0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51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52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53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54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55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56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7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8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59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61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365 Ri [ (1 )]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62 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 365 Ri 7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 -1}×100%; i 1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 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63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64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上述第 2 项基金合同终止事项中,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在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上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提示 性公告。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65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况,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 变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 全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67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8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下同)。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69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0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3 二十四、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74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3)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75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76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77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78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79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80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81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8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83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84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85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6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 87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支付,每日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25%。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88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和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 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9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90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91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一般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到点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元的情况,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到点终止的变现与清算 基金资产变现:本基金在出现到点终止的情况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基金进入变现期, 变现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除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变现期内将基金资产 全部变现。变现期,本基金可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清算流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92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已成立,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如本基金遇二次清算的情况,详见本部分第三 条第三)款“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二)本基金一般终止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93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 变现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若本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资产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期内不能顺利变现 的,则基金需要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的资产流动性满足要求 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发生一般终止的情形以及发生到点终止的,本基金变现期结束且资产全部变 现的情况下,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2、本基金到点终止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采用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持 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全部资产变现,并 制作二次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将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94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95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