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金小宝: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23
托管协议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3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1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4
二十、其他事项 ......................................................................................................................... 35
托管协议
鉴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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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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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方正富邦
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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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不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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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4、7、13、14、16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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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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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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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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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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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等,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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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
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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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
“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
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
自授权通知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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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
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
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
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审查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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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
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变更通知注明的启
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后,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
4-15
托管协议
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4-16
托管协议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
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
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采用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以公告的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T-2 日代销申购资金、T-1
日直销申购资金及T-3 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T-3 日赎回资
金、T-3 日应付赎回费、T-3 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 日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
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4-17
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
复核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4-18
托管协议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4-19
托管协议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b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d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c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20
托管协议
d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a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c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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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4-22
托管协议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
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负收益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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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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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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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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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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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4-28
托管协议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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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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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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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券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
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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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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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
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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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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