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10-1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
围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新增存托凭证
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此次拟进行修改的基金共8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托管人
1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鹏华沪深港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产品
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主要为:
1、在《基金合同》前言部分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2、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如为指数基金,则将“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修改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3、在《基金合同》投资章节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策略,内容如下: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
证的投资。
4、《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若有以下相关条款,则相应做修改,修改如下: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其中,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的10%。
详细修订内容请见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0年10月16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
999/400-6788-533)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
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
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
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