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
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2017 年 1 月 10 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
2 号)及财政部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的通知,现明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运营公募基金及资管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
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上述法规政策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现公告并提示如下: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
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
加税费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
可能对产品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后续发生变化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