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添利宝: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9-10-23
大成添利宝货币A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2 十、基金信息披露...................................................34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禁止行为.....................................................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8 二十、其他事项.....................................................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0 2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4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大成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7 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项、第(10)项第 1)条、第(11)项第 4)条、第(14)项 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10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 11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有关风险控制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 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 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12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5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也称为资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16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 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 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17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账户等,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19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 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 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2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是: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 利和义务,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选择或增减的证券经营机构名 单、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并将与被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协议正本送交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基金专用交易单元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 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基金托管 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按时向中登公司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 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 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 或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 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22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 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 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 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5、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 立的备付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场内交易 的正常进行,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 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基金管理人承诺,当基金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基金托管 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 资金,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付情况适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6、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 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 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 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 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23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24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5:00 前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到基金 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11: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5:00 前 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后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银行间交易资金结算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5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计划资产托管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 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 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27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 以实收利息入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28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29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30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31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33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35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6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7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41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2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3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6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9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51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 订 日: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