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2016-03-2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34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
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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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0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七、风险揭示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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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4】634 号
文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6 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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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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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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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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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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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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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杨吉贵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
长,深圳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供贸事业部总会计师,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计财部副部长、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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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助理、财务金融部总经理。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民政部民福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协调部副主任、主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
融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供应链
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现任北京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发展经济学系系主任,兼任广州产权交易所集团首席经济
师、广州市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青岛市国际投资促进咨询顾问、云南
省经济顾问等职。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海(海
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海集团资金管理部主任、中海集装箱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团租
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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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
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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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进先生,理学硕士。5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新华信
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
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
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 29 日起任兴业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6 日起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1 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起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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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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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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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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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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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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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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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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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
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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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
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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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71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 2235.25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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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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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
次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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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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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赵天杰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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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网址:www.sywg.com
(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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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7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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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www.jimufund.com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张裕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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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曹国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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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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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4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634 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至 2014 年 8 月 1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
金共募集 5,128,290,267.5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03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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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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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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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 日申购成功的
基金份额 T+1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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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
回份额 1,000 份。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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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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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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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本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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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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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力求获得超
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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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方法,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稳定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资便利性),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和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
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据等
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的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将
各种券种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
率与剩余期限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
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
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较低时本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另
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短线机会。如
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的季节效应等短供求失衡,导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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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六)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配置,形成
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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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
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
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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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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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10)、(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
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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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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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589,347,903.78 14.63
其中:债券 4,589,347,903.78 14.63
-
资产支持证券 -
10,805,230,087.81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4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15,826,907,014.81 50.46
合计
4 其他资产 142,232,718.94 0.45
5 合计 31,363,717,725.34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11,999,314.00 1.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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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8.53 1.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8.1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0.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12.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1.0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0.56 1.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62,313,932.95 5.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62,313,932.95 5.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27,033,970.83 9.7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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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计 4,589,347,903.78 14.7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9 - -
浮动利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50211 15 国开 11 3,100,000 310,511,937.12 1.00
2 150419 15 农发 19 3,000,000 300,534,299.26 0.97
15 宝钢
3 041554069 2,700,000 269,601,250.24 0.87
CP001
4 150206 15 国开 06 2,100,000 210,698,010.76 0.68
5 150219 15 国开 19 2,000,000 200,053,593.23 0.64
6 150413 15 农发 13 1,800,000 179,939,679.07 0.58
7 150411 15 农发 11 1,600,000 160,349,339.71 0.52
8 150215 15 国开 15 1,500,000 150,175,371.00 0.48
15 国电集
9 041556029 1,500,000 150,163,695.09 0.48
CP003
15 国电
10 011519008 1,500,000 150,060,613.99 0.48
SCP008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2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6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919%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维持在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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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8.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1,885,308.18
4 应收申购款 30,347,410.7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2,232,7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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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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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货币 A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基准收益
阶段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率标准差
率③
④
2014.8.6(合
同生效日)至 1.7138% 0.0016% 0.5474% 0.0000% 1.1664% 0.0016%
2014.12.31
2015.1.1 至
3.4073% 0.0028% 1.3500% 0.0000% 2.0573% 0.0028%
2015.12.31
2014.8.6(合
同生效日)至 5.1795% 0.0027% 1.8974% 0.0000% 3.2821% 0.0027%
2015.12.3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兴业货币 B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基准收益
阶段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率标准差
率③
④
2014.8.6(合
同生效日)至 1.8130% 0.0016% 0.5474% 0.0000% 1.2656% 0.0016%
2014.12.31
2015.1.1 至
3.6557% 0.0028% 1.3500% 0.0000% 2.3057% 0.0028%
2015.12.31
2014.8.6(合
5.5349% 0.0027% 1.8974% 0.0000% 3.6375% 0.0027%
同生效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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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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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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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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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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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估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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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
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
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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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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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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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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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更换,并应通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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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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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体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
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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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i 7
7 日年化收益率 i 1 1 1 100%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下同),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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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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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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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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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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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
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
的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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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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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但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事项以外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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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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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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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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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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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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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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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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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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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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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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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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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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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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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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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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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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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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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
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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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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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股指期货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⑧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0)、(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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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三条第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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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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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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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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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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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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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体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
出报日。下同),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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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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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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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账户资料修改、服务投诉等专项服务。
(三)微信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微信号:cibfund,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微信号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微信活动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2、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微信绑定账户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四)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如下服
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00-95561(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cib-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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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1 日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 2015 年 8 月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旗下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 21 日
动的公告
3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 8 月
26 日
4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 9 月
19 日
5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 年第 2 2015 年 9 月
号) 19 日
6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 年 9 月
23 日
7
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代 2015 年 10 月
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日
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代 2015 年 10 月
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日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7 日
11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 年 10 月
20 日
1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代 2015 年 10 月
销机构费率优惠的公告 23 日
13 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 年 10 月
27 日
1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2015 年 11 月
赎回数量限制的公告 11 日
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代销机 2015 年 11 月
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日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代销机 2015 年 11 月
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日
1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5 年 11 月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日
1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销渠道认 2015 年 12 月
(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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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加代销机 2015 年 12 月
构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2 日
2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6 日
2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 兴业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值(收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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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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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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