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货币:关于修改“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10-28
兴业货币A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 23 号令)、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04 号令)、《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91 号令)、《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20 号令)、《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30 号)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双方同意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 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监会第 19 号令)、《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第一部分 前言”下“一、2 ”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1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 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第一部分 前言”下“三”中: 增加“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3、“第二部分 释义”下“9”中: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2 做出的修订”修订为: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第二部分 释义”下“12”中: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修订为: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第二部分 释义”下“45”中: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修订为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 6、“第二部分 释义”“45”下: 增加:“46、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7、“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三”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8、“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三”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五、3”下: 4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修改为: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10、“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1”中: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修订为: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 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2”中: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 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 回份额乘以 1.00 元。”修改为: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 5 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 回份额乘以 1.00 元(特殊情况下扣除赎回费用)。” 12、“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修订为: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0.5%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八”中: 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修改为: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7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 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五”下 增加“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8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15、“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一)”中: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修改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9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16、“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二)(16)” 中: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修订为: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一)”中: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修订为: “法定代表人:洪崎” 18、“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二)”中: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修改为: “(12)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3”中: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修 订为: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20、“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4”中: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修订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1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21、“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修 订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2、“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中: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 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12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3、“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中: “1、组合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 13 具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14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15 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10)、(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16 易活动; (7)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 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修订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7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8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第(7)、(11)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19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 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 符合要求。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的真实天数;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 20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21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 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 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22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订为: “七、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 23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24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三、1”中: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修订为: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6、“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三、2”中: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修订为: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25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7、“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六)”中: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修订为: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29、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的部分也参照基金正文一并修改。 二、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26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中: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订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28 成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29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 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30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 行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二)”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监督: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31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 有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32 易日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 持。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33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 出。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和权证;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 证券; ⑦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10)、(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34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修订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债项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5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36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第(7)、(11)项外,由于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 37 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 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 符合要求。” 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五) 中: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 规定的比例要求。”修订为: “3. 如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5、“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三)2”中加入: “(具体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6、“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三)、1”中加入: “划款指令执行日划拨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原则上需提 前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报备,如当日报备则需在上午 9:15 之前。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 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 前告知。” 7、“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 “(四)申赎净额结算 38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 清算,代销赎回资金、赎回费实行 T+1 日清算,代销转出款、转入款 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直销申购和赎回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 T-2 日代 销申购资金、T-1 日直销申购资金及 T-3 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 T-1 日赎回资金、T-1 日应付赎回费、T-3 日基金 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五)基金转换 39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 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修订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代销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 清算,代销赎回资金、赎回费实行 T+1 日清算,代销转出款、转入款 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直销申购和赎回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 T-2 日代 销申购资金、T-1 日直销申购资金及 T-3 日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 T-1 日赎回资金、T-1 日应付赎回费、T-3 日基金 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 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 40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 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 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 8、“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二)、2(1)” 中: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41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 期债券。”修订为: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9、“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二)、2(2)”中: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修订为: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42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0、“十七、违约责任”“(三)”中增加: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 三、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ib-fund.com.cn 了解详情。 43 四、风险提示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 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次修订不影响我公司及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已签署的 全部法律文件的效力及其履行。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8 日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