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鸿利: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6-25
鑫元鸿利债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鸿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鸿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 17: 00 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 411,593,590.44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28 日,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为 797,115,563.01 份)的 51.64%。大 会审议了《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 411,593,590.44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 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0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 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本 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由本公司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 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 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由 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表决通过 了《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 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修改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修改后基金合同条款的实施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9 年 6 月 25 日 起正式实施。   3、本公司将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 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 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三、《鑫元鸿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 8139 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 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本 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鸿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 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七日分别发布了召 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鑫元鸿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鸿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 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 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 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 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 的授权代表毛惠君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 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 方式)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411,593,590.44 份, 占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权益登记日鑫元鸿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797,115,563.01 份的 51.6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11,593,590.44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 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 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 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鸿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