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30
鑫元鸿利债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 通知》(财税[2016]7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运营过程中发 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 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关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及专 户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持有人承担,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将从基金或专户 财产中列支,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及专户的投资运作收益水平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涉税变 化及相关影响。 如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