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鸿利债券: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4-09-23
鑫元鸿利债券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9月23日 (六)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鸿利 基金主代码 00069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6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年9月25日 (七)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各销售机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www.xyamc.com)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不设金额级差。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500元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300元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200元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100元。 (九)4 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1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4.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十)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查询《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