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基金合同(摘要)
2014-06-13
信澳慧管家E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因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而产生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并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同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获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若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依法将有关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第三方处理的有 关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若因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3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 关投资者的利益; (3)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4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5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的; 8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9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是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10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对于未能满足前述 2)要求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是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并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书面表决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1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12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13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14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要求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15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16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账户和规模调整分配方 式及支付方式。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增加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人不记收益,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减少基金份额;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如基金管理人当日已为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则投资者自当日起(含当日)不享有基金份额的分配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投资人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份 额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7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依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已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和结转不再另行公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18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封闭运作期的管理费率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合同生效日到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实行固定管理 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2、 开放申购赎回后的管理费率 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含)开始,实施浮动管理费率。本基金设 A、C、 E 三类份额类别,从首个开放申购赎回日开始,对三类份额类别分别计提浮动管 理费。 D 日管理费率根据 D-1 日 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 (1)D-1 日 7 日年化收益率<比较基准收益率 D 日管理费率=0%。 (2)D-1 日 7 日年化收益率≥比较基准收益率 19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D 日基金管理费率= min{max(D-1 日 7 日年化收益率-比较基准收益率,0%),0.45%} 其中,D 为自然日。 3、 管理费计算方法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5、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C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C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E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0.55%,E 类份额不和其他份额类别进行自 动升降级。 20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2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含 397 天)以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今后允许货币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合理分析和预判,结合本基金流动性需求,采 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相结合的 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货 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 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并根据动态 预期决定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将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降 低组合下跌风险;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综合考虑流动性的基础上,适度延长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 22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 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 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 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 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日历效应等,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券种比例 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23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 据;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24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14)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4)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 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12)、(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25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及理由 1、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1.3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变 更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利率数据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 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利率或 指数代替原有基准。 2、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 市场代表性 7 天通知存款利率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 7 日通知银行、约定支 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的存款利率。 货币基金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各类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26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基金所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 为不少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 (2) 比较基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货币基金投资标的物主要集中在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各类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7 天通知存款利率较好的表征了货币市场基金所投标的市场,并且这一基准 为广大货币市场基金所采用。 (3) 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有人民银行定期发布,具 有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基准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 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比较基 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 产品类型。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 27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28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A 类、C 类、E 类份额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29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30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告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3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32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33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4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35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