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活钱宝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6-12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14 年 3 月 4 日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47 号文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直销
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
况(十六)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
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 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A 类:000657;B
类:000658;C 类:000659;D 类:000660;E 类:000661;F 类:000662。投资者目前可申请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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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认购申请。
10.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活钱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
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在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无认购费用。
投资者目前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认购申请。
12.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设定目标募集份额总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
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3. 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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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
确认情况。但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
确认应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及时主动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14 年 6 月 1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银华
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认购有关事
宜。
15. 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
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理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如增加
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
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询认购事宜,也
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
整并公告。
18.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9.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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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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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
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
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
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
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的开放日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
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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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5)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
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部分类别份额无法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的风险
本基金募集期内将暂不接受除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外其他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同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将暂不接受除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外其它类别基金份
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申请。因此,投资者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
本基金时,将面临暂不能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除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外其他
类别份额的风险。
3)因本基金升级规则导致各类别份额数量变动的识别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将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进行升级,
因未及时了解本基金升级规则,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方式调整本基金升级规则并公告
后未及时了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未及时识别其账户内各类别基金份额数量变动的风
险。
4)本基金各类份额间无法及时升级的风险
因假期、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原因,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所持有的各类
别基金份额无法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及时升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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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
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20.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活钱宝货币
基金代码:A 类:000657;B 类:000658;C 类:000659;D 类:000660;E 类:000661;F
类:000662
(二)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不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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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六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申请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转换转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他类别基
金份额暂不接受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转换转入申请。同时,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
金合同》约定因持有期限不同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的除外。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
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七)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但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
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8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
存单的,本基金可投资同业存单。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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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十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
基金发售期为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
及时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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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同生效,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如遇突发条件,以上募集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
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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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1:某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
利息为 29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0+295.00)/1.00=1,000,295.00 份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该投资人经确
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1,000,295.00 份。
(二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三、认购安排
(一)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
调整,并及时公告,但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
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同生效。
(二) 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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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三) 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
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四)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四、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6 月 18 日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工作日下午三点后提
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
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易购通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3)选择客户类型。
4)选择银行卡。
5)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8)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1)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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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认购基金。
3)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
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
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者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
险调查问卷》。
(二)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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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
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
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A.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无效认购/申购、退款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B.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C.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
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
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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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
户确认书。
(3)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包括该日)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
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 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代销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
购款项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退款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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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
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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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晶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例 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二、基金募集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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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
办公地址
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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