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裕隆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裕隆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成
备案手续后生效。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由《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博
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按照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低于 1.00 元。本基金是由裕隆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在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以后,未改变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21
七、 基金的存续 ................................................................................................................22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23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6
十、 基金的投资 ................................................................................................................3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3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十七、 风险揭示 ................................................................................................................5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5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57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8
二十二、 其他事项 ............................................................................................................8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82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以及《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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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裕隆基金:指裕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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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裕隆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起始日即裕隆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原《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以 1.00 元的价格进行申购,以专门账户汇集集中申
购资金后将其归入基金财产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1、存续期:指《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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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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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
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丰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三大总部和十二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市场销售
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
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和国际组。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
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
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国际组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中与权益类资产
管理和研究相关的工作。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
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市场销售总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市场
销售总部下设机构与零售两大业务线和营销服务部。机构业务线含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
构-南方三大区域和养老金部、券商业务部两个部门。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
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业务线含零
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三大区域,以及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其中,零售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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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
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
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
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
理、战略发展研究;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
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
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
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386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2%拥有硕士
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
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兼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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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会主席、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泰安营业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董事。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职于湖
北省鄂城钢铁厂,历任团委干部、下属合资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历任国际业务部分析师、招商证券武汉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招商证券(香港)
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国际业务部董事、总裁办公室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总裁助
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总裁(CEO)、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孔德伟先生,硕士,董事。2001 年起,历任瑞银集团(香港分行,日本有限公司)亚太区
IT 主管、首席营运官、首席财务官,法国巴黎银行(香港)总裁办公室董事总经理,瑞银集团
(香港)瑞银企业管理(上海)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协助公司总裁管理固定收益总部、证券投资部及国际业务部
(招证国际)。
王金宝先生,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
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源集团
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
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
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
“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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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骆小元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高级经济师,独立董事,兼任中信银行外部
监事。1982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委进出口委员会外经处、政财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工作,历任中国财政学会会刊《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国会计学会
会刊《会计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刊《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部主任、考试办公室主
任兼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财务部主任、注册中心主任、总会计师等。2009 年 3 月
退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
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
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
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
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
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
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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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士,监事。1996 年起先后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北京
证券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
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
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
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
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丛林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北京大华电子集团、银联咨询公司工作。2005 年起在华
西证券、安信证券从事研究工作。2010 年起在景顺长城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现任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3 日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吴姚东、董良泓、邵凯、邓晓峰、黄健斌、魏凤春、聂挺进。
吴姚东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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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股票
投资部价值组投资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监、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基金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
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投
资经理。
聂挺进先生,硕士。2004 年起在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资本品组主管兼基金经理
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裕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股票投资
部 GARP 组投资总监、博时卓越品牌股票基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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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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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
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
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
和风险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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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
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
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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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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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
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共 19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
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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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
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
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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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
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
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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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并实施封闭管理和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
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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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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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 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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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裕隆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
名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
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自 2004 年 10 月 16 日起更名为《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1999]14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6 月 15 日募集成立。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 15 年,
发行规模为 30 亿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1999]第 48 号文审核同意,于 1999
年 6 月 24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2014 年 4 月 17 日,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裕隆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
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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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据转登记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
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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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 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开放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
基金的集中申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7 月 4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的原则:
(1)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集中申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4)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集中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
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集中申购申请。
3、集中申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价格为 1.00 元。
4、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
(1)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2)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集中申购的,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集
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集中申购金额和最低追
加集中申购金额限制;通过直销机构集中申购的,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追加集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集中申购期内,对投资人集中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5、基金集中申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表: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率结构表
集中申购金额(M) 集中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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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5%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集中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元
当集中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
集中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 元
集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 3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产生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集中申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300,000/(1+1.20%)=296,442.69 元
集中申购费用=300,000-296,442.69=3,557.31 元
集中申购份额=(296,442.69+30)/1.00=296,472.69 份
即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投资 3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集中申购期产生利息为 30 元,可得
到 296,472.69 份基金份额。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登记机构在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承
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集中申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7、集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原裕隆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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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集中申购期结束日为原裕隆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
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再根据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应获
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集中申购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于折算日及折算日下一工作日暂
停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9、集中申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的集中申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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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开始办理集中申购及日常申购、赎回,其中
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 个月,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始时间最晚均不晚于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1
个月,其中由原裕隆基金转为本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可与集中申购同时进行或先于集中申购进
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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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和余额的处理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
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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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 M <1000 万元 0.6%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 日 ≤ Y < 30 日 0.75%
30 日 ≤ Y < 两年 0.5%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原裕隆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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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
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373,19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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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30
招募说明书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31
招募说明书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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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等)、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95%。
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围绕对经济周期景气的预判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来实施大类
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根本,在于对宏观经济景气轮动的研究。按照历史上对美国经济周
期的研究分析,经济周期分为 2-4 年的存货周期、7-11 年的固定资产更新周期、15-25 年的房
地产周期以及 50 年左右的产业结构调整周期。在任何一个时点上,经济表现出来的,是由上升
和下降不同景气阶段所叠加的状况。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判断经济周
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主要通过监测重要行业的产能利
用率来辅助判断。通常,产能利用率是由劳动力、资本存量、自然资源、技术以及经济中的实
际需求所决定。监测部分重要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可以有效地对经济状况作出监控和预判。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
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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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式。
(1)行业选择与配置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产业运行周期、行业
成长空间。顺应经济结构转型的变化,寻找推动经济增长的新的驱动力,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
成长周期,行业的增速以及未来的空间。
(2)竞争力分析
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
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
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本基金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3)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
稳定性及其能力的依赖度大大增加。由此,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分析中尤其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
纪录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财务指标分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对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回报率相对于资本成本的差异和公司的
财务稳健性进行判断
(5)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
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6)交易策略
通过详实的基础研究以及后续追踪,合理确定投资标的交易价格区间,减少交易的随机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
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
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
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
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
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3)互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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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
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与可分离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特征。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
的转债特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债性和股性表现与经济周期相适宜且流动性较好的转债品
种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
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2)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施其责,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品种的信
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
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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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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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 3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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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的股
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债券组合则采用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
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偏重采取以个股选择的主动投资策略,取 75%为基准指数中股票投资所代表
的权重,其余 25%为基准指数中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权重。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或债券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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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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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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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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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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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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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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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5
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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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7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8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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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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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9、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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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基金
收益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
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
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
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52
招募说明书
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
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
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
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
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
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
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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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办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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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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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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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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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58
招募说明书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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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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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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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 60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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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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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64
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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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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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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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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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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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为基金资产的 3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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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
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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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
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
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
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
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
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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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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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74
招募说明书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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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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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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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快 e 通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
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理财专户均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
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录基金管理人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博时移动版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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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自
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
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
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
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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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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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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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裕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2、《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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