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二号)
2024-10-23
招商招金宝货币B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二零二四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 5月12日《关于核准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71号)注 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 意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 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6月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 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10 §4 基金托管人...............................................................................................................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23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25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8 §9 基金的投资............................................................................................................... 37 §10 基金的业绩............................................................................................................. 51 §11 基金的财产............................................................................................................. 53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17 风险揭示................................................................................................................. 70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24 备查文件................................................................................................................110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 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B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至 2024年10月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 经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 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 庙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起任招商 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2024年6月起兼任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 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 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 理、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 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 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 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台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 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 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 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 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张宜杰先生,硕士。2016年7月至2021年12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交 易部高级交易员;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在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202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8月8日至今)、招商招财通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8月8日至今)、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11月24日至今)、招商添文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12月29日至今)、招商添润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月9日至今)、招商招盛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月9日至今)、招商招鸿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2月2日至今)、招商添 琪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6月8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向霈女士,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2月6 日;许强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2月6日至2024年10月18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 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览,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 刘西茜 吴巧莉 联系人:蔡正轩 §6基金份额的分类 6.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644,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0651。 6.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年 0.01%/年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 0.01元 (直销柜台为50万 500万元 (直销柜台为500 额 元)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500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3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调整。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余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须自行申请A类基金份额至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互 相转换业务。今后开通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类别调整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 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购及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申请确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6.4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A类、B类 基金份额自动份额级别调整业务并公告。 §7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471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4年6月3日起到2014年6月16日止, 公开发售,共募集1,271,562,184.15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849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8.1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 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 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 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 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 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8.3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而是按日结转为 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的 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5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网上交易系统每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0.01元,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2、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0.01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0.01份,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 为0.01份。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赎 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 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T日该投 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00元。 8.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 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8.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10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8.12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8.1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6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9.2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 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 益。 9.3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 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4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 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9.6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 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 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本基金 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为各 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币市场基 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 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 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4)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平因此有 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其收益率水平也 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 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 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 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在满足基金自身 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从而 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9.7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 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9.8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上述第(1)、(9)、(13)、(15)、(18)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9.9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10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11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24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5,415,127,302.21 10.29 其中:债券 5,415,127,302.21 10.2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970,627,223.59 37.9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7,249,422,343.36 51.76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12,235,555.44 0.02 5 合计 52,647,412,424.6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1.23 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2,746,918,469.18 5.51 资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 - 资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4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6.93 5.5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2 30天(含)-60天 19.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3 60天(含)-90天 21.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4 90天(含)-120天 0.8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5 120天(含)-397天 5.88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合计 105.54 5.5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76,102,405.76 6.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276,102,405.76 6.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63,203,929.26 1.53 6 中期票据 10,272,967.06 0.02 7 同业存单 1,365,548,000.13 2.74 8 其他 - - 9 合计 5,415,127,302.21 10.8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公允价值 资产净 (张) 值比例 (%) 1 230206 23国开06 15,400,000 1,568,502,225.73 3.15 2 230304 23进出04 7,200,000 731,511,803.17 1.47 3 210303 21进出03 3,900,000 402,224,573.05 0.81 4 012480329 24粤海 3,000,000 301,234,346.49 0.60 SCP001 5 112388332 23长沙银行 3,000,000 299,694,675.67 0.60 CD198 6 220312 22进出12 2,800,000 285,849,815.55 0.57 7 112415018 24民生银行 2,700,000 269,747,945.40 0.54 CD018 8 112388660 23长沙银行 2,000,000 199,750,930.65 0.40 CD199 9 190404 19农发04 1,700,000 175,948,144.24 0.35 10 012480311 24沪百联 1,500,000 150,680,470.00 0.30 SCP001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 间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5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0.0081% 平均值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 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9农发04(证券代码190404)、21进出03(证券 代码210303)、22进出12(证券代码220312)、23长沙银行CD198(证券代码112388332)、 23长沙银行CD199(证券代码112388660)、23国开06(证券代码230206)、23进出04 (证券代码230304)、24沪百联SCP001(证券代码012480311)、24民生银行CD018(证 券代码11241501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9农发04(证券代码19040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未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申报税款、 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1进出03(证券代码210303)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 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22进出12(证券代码22031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 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3长沙银行CD198(证券代码11238833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23长沙银行CD199(证券代码112388660)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 违反法律法规,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3国开06(证券代码23020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 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3进出04(证券代码23030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职 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8、24沪百联SCP001(证券代码012480311) 根据2023年7月1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提供虚假资料证明 文件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9、24民生银行CD018(证券代码112415018)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 反洗钱法、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 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2,235,555.4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235,555.44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招金宝货币A: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14.06.18-2014.12.31 2.1705% 0.0033% 0.1915% 0.0000% 1.9790% 0.0033% 2015.01.01-2015.12.31 3.2584% 0.0034% 0.3549% 0.0000% 2.9035%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5625% 0.0020% 0.3558% 0.0000% 2.2067% 0.0020% 2017.01.01-2017.12.31 3.7017% 0.0012% 0.3549% 0.0000% 3.3468% 0.0012% 2018.01.01-2018.12.31 2.9455% 0.0021% 0.3549% 0.0000% 2.5906% 0.0021% 2019.01.01-2019.12.31 2.2282% 0.0007% 0.3549% 0.0000% 1.8733% 0.0007% 2020.01.01-2020.12.31 1.8013% 0.0018% 0.3558% 0.0000% 1.4455% 0.0018% 2021.01.01-2021.12.31 2.0623% 0.0006% 0.3549% 0.0000% 1.7074%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6153% 0.0008% 0.3549% 0.0000% 1.2604% 0.0008% 2023.01.01-2023.12.31 1.7858% 0.0008% 0.3549% 0.0000% 1.4309% 0.0008% 2024.01.01-2024.03.31 0.4687% 0.0005% 0.0885% 0.0000% 0.3802% 0.0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27.4966% 0.0027% 3.4757% 0.0000% 24.0209% 0.0027% 招商招金宝货币B: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14.06.18-2014.12.31 2.3027% 0.0033% 0.1915% 0.0000% 2.1112% 0.0033% 2015.01.01-2015.12.31 3.5077% 0.0034% 0.3549% 0.0000% 3.1528%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8084% 0.0020% 0.3558% 0.0000% 2.4526% 0.0020% 2017.01.01-2017.12.31 3.9509% 0.0012% 0.3549% 0.0000% 3.5960%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1932% 0.0021% 0.3549% 0.0000% 2.8383% 0.0021% 2019.01.01-2019.12.31 2.3991% 0.0006% 0.3549% 0.0000% 2.0442% 0.0006% 2020.01.01-2020.12.31 2.0450% 0.0018% 0.3558% 0.0000% 1.6892% 0.0018% 2021.01.01-2021.12.31 2.3072% 0.0006% 0.3549% 0.0000% 1.9523%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8593% 0.0008% 0.3549% 0.0000% 1.5044% 0.0008% 2023.01.01-2023.12.31 2.0302% 0.0008% 0.3549% 0.0000% 1.6753% 0.0008% 2024.01.01-2024.03.31 0.5287% 0.0005% 0.0885% 0.0000% 0.4402% 0.0005%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4.03.31 30.4310% 0.0027% 3.4757% 0.0000% 26.9553% 0.0027%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6月18日。 §11基金的财产 11.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11.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2.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4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12.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13.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 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 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 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的,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13.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收益的,每日收益 结转亦不再另行公告。 13.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通过互相转换为A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互相转换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通过互相转换为B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转换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4.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7 3 6 5 / 7 ? ? ? R i ? ? ?? ? ?? ? 1 + ? ? ? 1? ? 1 0 0 % 7日年化收益率(%)= ?? ? i= 1 ? 1 0 0 0 0 ? ?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1)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6.8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7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较 低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7.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 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收益率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 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 真实水平。 17.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8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风险。 17.4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 2、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3、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7.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7.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7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8.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8.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18.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18.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8.8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可与其它同类基金合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此合并必须合法合 规、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需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和必 要手续后方可执行。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同类基金合 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19.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 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 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的,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收益的,每日收益 结转亦不再另行公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 十八部分。 19.4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9.5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 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上述第1)、9)、13)、15)、18)项外,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19.6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9.7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8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9.9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 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1)、11)、13)、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对基金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20.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0.4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20.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也不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20.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0.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0.8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6-16 2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16 3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6-16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6-22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6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7 关于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3-08-08 8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11 9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二号) 2023-08-11 10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11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08-21 12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8-30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2023-09-05 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 2023-09-07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28 18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3-10-30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 2023-12-01 告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12-30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 2024-01-18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25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27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29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4-04-20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4-04-25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4-05-11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5-18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4-06-01 §23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