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量化优选: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4号)
2019-11-23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4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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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4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72 号文核准募集注册。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正式
生效。依据 2014 年 8 月 8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规定,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变更基金类
型,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亦进行相应修订,并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9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华润元大
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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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
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仅用于选股,并不基于量化模型进行频繁交易,在实际
运作过程中,存在因量化模型失效而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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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9
七、基金的存续 ..................................................... 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九、基金的投资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六、风险揭示 ..................................................... 9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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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一、绪言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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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润
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量化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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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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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
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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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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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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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629 号文批准增加注册
资本金并变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股东。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4.5%
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2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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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层设总经理业务办公会、产品审议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科技委员会、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产品投资决策
委员会、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六个部门。其中投研包括投资管理部、量化指
数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部五个部门;市场包括市场策划部、战略客户部、
华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和华北营销中心五个部门;运营包括信息技术部、运
营管理部两个部门;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
理部四个部门;风险管理部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等
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有员工 55 人,其中 58%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6%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城市金
融研究所副所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厉放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理,
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美国安泰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荷兰集
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现任元大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庆卫先生,董事,硕士学位。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发行司干部;中
国光大银行总行业务经理、副处长、处长、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行资产保
全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风险总监(副行长),总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总
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重组工作组组长。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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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刘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
助理教授、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密苏里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香港中
文大学金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 MBA 项目主任,现任深圳
高等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教授,四川金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省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柏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汪习根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副总裁,华盛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SFB)董事总经理,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堡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和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
人代表。
李仆先生,董事,总经理。历任宝钢集团及其下属各金融机构投资部门投资
经理、副总经理、固收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固收总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华润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华润元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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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林育如女士,董事,本科学历。历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室(历经企划部/管理部主管)协理及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企划部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晨星
(深圳)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昭棠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宝来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室特别助理,
宝来证券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宝来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指数投资中心执行长、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指数暨量化投资事业群量化策略投资部资深副总经理、指数投研团队执行副总经
理、投资长。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金融机构部证券岗、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法律顾问。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管理部合规法务副总监。
罗黎军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港股
研究员、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香江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港股研究员,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豫皓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
处职员,审计署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科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
审计师,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助理总经理。现任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剑波先生,基金经理,天津大学热能工程学士。10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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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投资部数据分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2017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武群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学博士。10 年金融行业从业
经验。历任中信银行福州分行计划财务部统计岗,华西证券研究所量化组高级研
究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2015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总经理、基金经理)
金兴健(投研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专户投资部负责人)
刘宏毅(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武群(量化指数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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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则,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控制
严密,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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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和操作规范四个层次的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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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独立的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公司设独立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
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进行风险控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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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
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
部报告,合规管理部与风险管理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另外公司还定期评价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合规管
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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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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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
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
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73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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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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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2789493
联系人:高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亚男
公司电话:010-66060069
客服电话:955998
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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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0756-96588
客服电话:0756-96588
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公司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官方网站:bank.pingan.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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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公司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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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sd.citics.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公司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官方网站:www.xyzq.com.cn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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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
(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站:www.citicsf.com
(1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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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高莉莉
公司电话:4009112233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站:www.18.cn
(1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站:www.shhxzq.com
(1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韩秀萍
联系人:赵明
公司电话:010-85127999
客服电话:95376
官方网站:www.mszq.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余敏
公司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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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站:www.hysec.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站:www.fund123.cn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公司电话:021-2069186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站:www.erichfund.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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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2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站:www.ehowbuy.com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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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www.5ifund.com、www.10jqka.com.cn
(2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公司电话:010-67000988、010-68086927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官方网站:www.zcvc.com.cn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公司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站:www.noah-fund.com
(2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公司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官方网站:www.hotjijin.com
(3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31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联系人:何鹏
公司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官方网站:www.buyforyou.com.cn
(3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公司电话:021-20324091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官方网站:www.dtfunds.com
(3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公司电话:010-56200948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官方网站:www.qianjing.com
(3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公司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官方网站:www.fujifund.cn
32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公司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3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站:licaike.hexun.com
(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站:www.lufunds.com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33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公司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官方网站:8.jrj.com.cn
(3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娄云
公司电话:95118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官方网站:fund.jd.com
(3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公司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官方网站:www.hcjijin.com
(4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4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站:www.yingmi.cn
(4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站:www.chtwm.com
(4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公司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官方网站:www.jfzinv.com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35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联系人:陆佳慧
公司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站:www.520fund.com.cn
(4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4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4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公司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官方网站:www.xds.com.cn
36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4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公司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官方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www.haojiyoujijin.com
(4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公司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5
官方网站:www.tonghuafund.com
(5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公司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官方网站:www.keynesasset.com
(5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37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联系人:仲秋玥
公司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站:www.amcfortune.com
(5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杨雪
公司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官方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53)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公司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www.xiquefund.com
(54)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 区 209(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23297867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38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5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5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公司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57)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5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39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公司电话:010-83991719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5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公司电话:027-8386725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方网站:www.buyfunds.cn
(60)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公司电话:010-64068617
客服电话:400-106-0101
官方网站:www.fundsure.cn
(6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6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40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f.com.cn
(6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 2 号 11 幢 2 层 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公司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6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41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公司电话:010-6521558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6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6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公司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官方网站:www.gomefund.com
(6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公司电话:010-52858244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站:www.yixinfund.com
(6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42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公司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站:www.tdyhfund.com
(7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官方网站:www.longone.com.cn
(7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公司电话:0755-83516222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站:www.cgws.com
(7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尹宁宁
公司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43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官方网站:www.66liantai.com
(7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公司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官方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74)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公司电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官方网站:www.gxjlcn.com
(75)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夏用功
公司电话:0755-84669000
客服电话:400-0719-888
官方网站:www.annfund.com
(7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44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公司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官方网站:www.cindasc.com
(7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贸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单丽
公司电话:010-5357975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官方网站:www.hxlc.com
(7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公司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7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秦琼
公司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官方网站:www.fundhaiyin.com
45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80)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公司电话:0755-83205171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官方网站:www.fundying.com
(8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濮耘瑶
公司电话:0755-82545555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官方网站:www.wkzq.com.cn
(8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公司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官方网站:www.msftec.com
(8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46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公司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官方网站:fund.sinosig.com
(8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公司电话:010-86499400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官方网站:www.lc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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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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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核准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472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1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依据 2014 年 8 月 8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变更基金类型,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应条
款亦进行相应修订。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
并同意将变更后基金更名为“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上述
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
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
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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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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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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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
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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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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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
收取固定费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00%
注:1 个月指 30 日,1 年指 365 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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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
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50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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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5,238.1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25%=32.0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即: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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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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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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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
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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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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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量化投资策略,力求基金资产长
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以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作为基础,采
用量化选股模型,并将对基金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力求基金资产长期、
稳定的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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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演化趋势,评估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等
各类资产的比例。
(1)宏观经济因素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狭义货币供应量(M1)、广义货币供应量(M2)、固
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消费品零售增长
率、汇率、贸易盈余、大宗商品库存及价格变化等定量因素,评估宏观经济变量
变化趋势。
(2)政策法规因素方面,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考量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
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3)证券市场表现因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分析,考量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及板块相对估值水平、一致预期估值水平、
大势型技术指标、超买超卖型技术指标、趋势型技术指标、成交量型技术指标、
均线型技术指标等。
而在实际执行上,本基金将依据上述宏观经济因子在基金投资模型中所产生
的投资信号,实施即时性的动态资产配置调整,通过持仓比例的实时调整,有效
增强基金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量化选股模型,运用量化多因子选股、事件驱动选股策略,力
求寻找基本面良好,并能带来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股票投资组合。同时,本基金
也将对基金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力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策略:
(1)多因子选股策略
根据对国内证券市场运行特征的长期研究、投资研究团队的长期投资实践和
大量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基金管理人量化投资团队开发了多因子选股模型。多
因子选股模型的基本原理是采用一系列的优选因子作为选股标准,从多个因子维
度对个股进行打分,据此筛选出满足条件的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多因子模型的构建需进行因子筛选,考虑成长、估值、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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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多个维度大类因子及其项下的各细分小类因子,然后确定各因子的权重并根
据市场环境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步骤:
a.因子的筛选
基金管理人量化投资团队在多年研究积累的基础上,对市场上存在的有效因
子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全面的数据分析及多维度的测算,优选出符合逻辑、超额
收益相较明显以及相对稳定的因子作为构建多因子组合的备选因子。本基金多因
子选股模型因子池的构建主要考虑成长、估值、盈利能力等多个维度大类因子及
其项下的各细分小类因子,同时也包括股票价格波动相关的各类因子,例如价格
波动率、成交量、动量趋势、超买超卖等。本基金通过对量化模型中各类因子的
持续跟踪来监控因子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状况结合因子变化趋势,动态选取最优
因子构建股票多头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对模型进行因子调整,以改进模
型的有效性。
b.因子权重确定
本基金结合各因子历史具体表现对其权重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动态调整,
力求准确把握市场环境。
c.因子的定期调整
在覆盖主流有效选股因子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选历史环境相似的行情因子
配置,动态优选表现优异因子,剔除表现不佳的因子,自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带
来因子失效问题。
(2)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是指在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基础
上,分析出重大事件与股价波动间的历史规律,通过充分把握事件机会获取超额
投资回报的交易策略。事件驱动策略中的事件是指具有较为明确的时间和内容,
能够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决定股价短期波动的因素的
事件,如高送转事件、资产重组事件、定向增发事件、业绩预增、股东增持以及
股票回购事件等。
本基金将尽力发掘和深入分析可能为个股带来超额收益的事件,对本基金事
件驱动模型中所采用的事件进行优选,充分把握事件驱动策略为股票投资带来的
超额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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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
在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将通过组合优化模型实现对相对风险和相对回撤的
有效控制。相关性较低的多策略相结合也可有效降低组合风险,动态优化组合收
益,有利于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股票筛选方法上,将运用多因子选股模型,主要的因子包括盈利、估值、成长、
动量、现金流、股息率、流动性等,并特别关注与 A 股相关性较弱效果又好的因
子模型。另外,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
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
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
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
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
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股指期货为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与资产配置策略进行搭配。因
为在基金实际操作上,当量化模型出现买卖讯号时,基金经理在进行一篮子股票
的买卖可能会发生时效性的情况,此时可利用股指期货灵活快速进出的优势,除
了达到量化模型的有效性,并可降低交易成本,为实际的投资操作提供多一项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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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
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
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
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
投资规模的决策程序有所不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的稳定增值。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为提
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带领投资研究团队负
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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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公司的策略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提供行
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研究员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研究
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
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
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
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
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
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
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确保投
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市场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运营管理部交易组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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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
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
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研究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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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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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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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
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
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于 2008 年推
出的覆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指数。中证国债指数通过对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交易、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国债,采用发行量派许加权计算的综
合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反映高信用固定收益债券的价格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
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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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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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估值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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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
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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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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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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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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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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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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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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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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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
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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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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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3、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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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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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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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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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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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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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
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披
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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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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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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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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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与采用量化选股模型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仅用于选股,并不基于量化模型进行频繁交易,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存在因量化模型失效而导致基金亏损的风险。
(1)与数据源质量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
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
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建立模型的数据来
源,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
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2)模型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该方法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
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
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具体设
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
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
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2、与投资港股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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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
在内的各项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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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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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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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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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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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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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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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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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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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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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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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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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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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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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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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4 号)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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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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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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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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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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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
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
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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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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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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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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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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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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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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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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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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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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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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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华
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入自助语音服务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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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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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华润
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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