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优选混合: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09-04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
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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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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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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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地方政
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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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
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
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
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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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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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10)、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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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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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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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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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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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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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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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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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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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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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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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托管人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答复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
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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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传至基金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
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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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
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
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
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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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
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
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
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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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2、港股通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
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
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
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1)交易资金
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在 T+1 日 14:00 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
关规定办理。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
于 T+1 日 14:00 之前扣收应付资金。
对于 T 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应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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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
对于 T 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
如为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托管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10:00 扣收委托人的净应付资
金。
对于 T 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如为净应收的,
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应收资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时缴纳风控资金。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
的,则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
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
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
算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
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
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
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
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
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
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3、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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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
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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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
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
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
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
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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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
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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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本基金采用的是按收盘价估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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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
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
的中间价。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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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9)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
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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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基金托管
人已提出正确的核对意见但基金管理人未予采纳,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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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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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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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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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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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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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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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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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或支取,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
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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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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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
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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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
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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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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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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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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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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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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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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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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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9
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润元大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
署页)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深圳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