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金宝货币:关于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招金宝货币A
关于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 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 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 有关法律法规。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回费用: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集中度的情形时。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3)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 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30%;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上述第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7)、(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不得低于 20%;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上述第 (1)、(9)、(13)、(15)、(1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形。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 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 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