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金宝货币: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016-08-27
招商招金宝货币A
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修改 修改 依据 章节 原合同表述 修改后合同表述 类型 及说 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同法》”)、《中华人民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前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法 律 言”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变更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法 规 一、 作办法》”)、《证券投资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更新 2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信息披露办法》”) 、 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关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前 财产,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 办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言” 新增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法》第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三 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18 条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保证最低收益。 证最低收益。 12、《运作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释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法 规 义” 变更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更新 12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修订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 《 规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 定》第 “释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六 条 义” 变更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第 46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二)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计提损益 款 提损益 “基 金份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额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 办 申购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 新增 N/A 法》第 与赎 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 14 条 回” 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五、 人的公告为准。 4、 “基 由 于 金份 要 收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额的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取 强 新增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 用和赎回费用。 制 赎 和赎回费用。 与赎 回费, 回” 修 改 六、 相 应 1、 章节。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金份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额的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 《 办 申购 新增 N/A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法》第 与赎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17 条 回”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六、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2、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基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金份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 办 额的 新增 N/A 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法》第 申购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12 条 与赎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回” 内。 七、 9、 “基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金份 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 办 额的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法》第 申购 新增 N/A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 17 条 与赎 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第 2 回”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款 八、 施。 “基 金合 同当 基 金 事人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管 理 及权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变更 号 人 信 利义 28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 息 变 务”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更 一、 (一 ) “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基 金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 金合 变更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托 管 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 同当 元整 人 信 事人 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 息 变 及权 捌元整 更 利义 务” 二、 (一 ) “基 金份 额持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有人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 办 大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新增 N/A 法》第 会”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选 12 条 一、 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2、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时; (7 ) “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金的 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 办 投 变更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法》第 资” 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4条 二、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 期票据,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具: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基 (1)股票; 融工具: 金的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股票; 《 办 投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 变更 (2)可转换债券; 法》第 资”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 5条 四、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九十七天的债券; 1、 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期的除外; AAA 级 以 下 的 企 业 债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券;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 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 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 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 《 办 “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限制: 法》第 金的 循以下投资限制: 变更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6 条、 投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第 7 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条、第 四、 易 日 都 不 得 超 过 12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8 条、 1、 天;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 9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10%;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述比例限制; 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 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30%;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合计不得超过 5%; 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 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 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 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金融债券除外;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的 5%;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的 20%。因发生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不得超过 30%; 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 20%;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天;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 金资产净值的 20%;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规模的 10%; 的 2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模的 10%;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10)本基金投资于同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予以全部卖出;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 10%;基金管理人管理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到期后不得展期;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11)本基金投资于同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12)本基金投资的短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 不低于以下标准: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 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上述第(7)、(13)项外,由于证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i.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 AAA 级 的 长 期 信 用 级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 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 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5)、(12)、 (13)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 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公式为: “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 金的 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规 投 新增 N/A 定》附 资” 件 五、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 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 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 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基 《 规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金资 定》第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产估 六 条 变更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值” 第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三、 (二)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1、 款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金资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 《 办 产估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变更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 法》第 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 12 条 三、 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2、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 基金资产价值。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基 26、当“摊余成本法”计 《 办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金的 变更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法》第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信息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12 条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披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露”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五、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 (六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 )、 形; 26、 “基 金的 信息 披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 《 办 露” 新增 N/A 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 法》第 五、 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32 条 (六 )、 27 注:1.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2.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