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金宝货币:关于调整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4-07-16
招商招金宝货币A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 年7月16日起对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收益与分配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1、将“二、收益分配原则”的第3、5条修订为: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2、将“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修订为: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修订 1、 将“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三)申购、赎回的原则”第4条改为: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而是按日结转为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2、将“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第3,5条改为: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3、将“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修订为: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4年7月16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