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09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A
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1.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76号文核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5年1月12日起到2015年1月30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8.募集期内,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3.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4.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9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其风险高于全市场范围内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000628 (三)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深圳投资理财中心和上海投资理财中心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6)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杜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1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1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网点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五)认购限额: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上限。 (六)份额确认: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收费模式的分类与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二)认购费率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申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首次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已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dcfund.com.cn)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有意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请依照网上交易规则自助完成交易,不详之处请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 6.直销网点与代理销售网点的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1)投资者可以到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资料寄送等错误的责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选择在直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应同时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卡由直销网点交给投资者,以便其进行认购。 (3)个人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最新办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预留印鉴(签名或私章) 3)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开户,则需要提供: ① 代办人最新办理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授受双方亲临投资理财中心签立或经过公证) ③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4)机构投资者: 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代理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1)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副本原件(或经发证机关盖章确认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及复印件 2)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今有效并有最新年检记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境内法人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6)QFII资格证书(QFII提供)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8)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QFII提供) 9)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0)预留的同名收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如保险或理财产品开立的基金账户户名与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不一致,需由托管行出具托管账户证明书,证明该银行账户为该产品的托管专用账户) 11)理财产品应提供相关监管机构对该理财产品的设立批复、备案证明或产品的成立公告 12)依法成立的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证明开户办理机构具有代表理财产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资产管理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之首、末页及相关条款复印件 13)资产委托人如依据相关协议内容授权资产保管人(托管银行)和资产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分别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1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