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德国3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7-11
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QDII)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347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 德国股票市场的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 金。 本基金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本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 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5、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14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8 日止通过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 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范围内, 本基金募集期内设置募集规模上限。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 1 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募集规模上限,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万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 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4 年 7 月 1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 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 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 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 及时公告。 13、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主要跟踪德国股票市场的表现,其投资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6、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基金简称:华安德国 30(DAX)ETF 联接。 基金代码:000614。 2、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额度范围内,本基金募集期内的预定募集规模 为 12 亿元人民币。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 达到 12 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 为无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追加额度,若 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追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国 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7、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8、目标 ETF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14 日至 2014 年 8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 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 ETF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 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1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 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本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和代销机 构将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电子 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 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单笔认购金额 M)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6%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6%)=1988071.57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8071.57=11928.43 元 认购份额=(1988071.57+1,000)/1.00=1989071.57 份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 认购费为 1000 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5 万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 份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 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 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 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 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 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 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 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4)已经开通华安基金手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手机网站 (wap.huaan.com.cn)进行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 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 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 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 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 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构、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 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专户 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 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号码:(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86-10) 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