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基金:关于在山西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4-12-1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山西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12日起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开通其代销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包括:
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23)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36)
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96)
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56)
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90)
前海开源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89)
前海开源中国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88)
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三、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3、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4、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其它未尽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基金转换费用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转出基金的赎回金额、赎回费的处理按照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有关赎回业务相关规则执行。
2、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各基金的申购费率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
3、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相关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法律文件。
2、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予以公告。
3、山西证券今后代销的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是否开通转换业务,以届时公告为准。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七、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