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商机: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起将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
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光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光大
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的修改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修改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修改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八、生效与公告”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对本基金原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修改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
会完成备案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修改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修改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修改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项下“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监
会完成备案手续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修改为:“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七、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二、投资范围”项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四、投资限制”项下,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修改为:“(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增加“(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并相应调整序
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高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对本基金原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改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项下,“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修改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公告”。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内容及“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中仲裁机构
名称进行了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光
大保德信银发商机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