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钱宝货币: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2016-08-27
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修改依
修改
章节 原协议表述 修改后合同表述 据
类型
及说明
“基金
管理 基 金 管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人”基 理 人 住
变更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道 7088 号
本情况 所、法人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法定代表人:李浩
及第一 变更
条 1.1
“基金
管理
基 金 托
人”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变更 管 人 信
本情况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北大街 9 号
息变更
及第一
条 1.2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
第二条 法 律 法
变更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2.1 规更新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称“《销售办法》”)、《证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他有关规定。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 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
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 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第三条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办法》
变更
3.1.1 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第4条
1 年)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及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 场工具。
的货币市场工具。
3.1.2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3.1.2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
券;
七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下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 融资工具; 《办法》
变更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
3.1.2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 第5条
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从其规定;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
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
得超过 120 天; 《办法》
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第 6 条、
第三条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变更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第 7 条、
3.1.3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第 8 条、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证券的 10%; 第 9 条、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证券的 10%;
(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
的 3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 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 受上述比例限制;
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
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得超过 5%;
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超过 20%;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
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整; 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不得超过 397 天;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 低于 5%;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得超过 30%;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
十;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下标准: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的 10%;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期信用级别;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 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
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一: 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长期信用级别;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的信用级别。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展期;
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
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 定的,从其规定。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予以全部减持;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始。
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
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 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
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
期;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审议。
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的,从其规定。 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
始。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
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上述第(5)、(12)、(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
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规定》
第8条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第 六 条
8.2.2 变更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第(二)
(1)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款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净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
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第8条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办法》
8.2.2 变更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 第 12 条
(2)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金资产价值。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联系人:曾倩 联系人:赖思斯
基 金 管
第 23 条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理 人 信
23.2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南大道 7088 号
息变更
电话:(0755)83196351 电话:(0755)8319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