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钱宝货币: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2016-08-27
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修改依
修改
章节 原合同表述 修改后合同表述 据
类型
及说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运作办法》”)、《证券
“前言” 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 律 法
变更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一、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规更新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披露办法》”) 、《货币市
称“《信息披露办法》”) 、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
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 关法律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前言” 《办法》
新增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三 第 18 条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12、《运作办法》:指中国 12、《运作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释义”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法规更
变更
12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新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 《规定》
“释义”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第六条
变更
46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第(二)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款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日计提损益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 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额的申购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 《办法》
新增 N/A
与赎回” 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 第 14 条
五、4 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
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
公告为准。
由于要
“基金份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收取强
额的申购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制赎回
变更
与赎回” 和赎回费用。 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修改
六、1 费用。 相应章
节。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基金份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
额的申购 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办法》
新增 N/A
与赎回”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第 17 条
六、2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基金份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额的申购 时。 《办法》
新增 N/A
与赎回” 发生上述第 9 项情形时,基 第 12 条
七、9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办法》
额的申购
新增 N/A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第 17 条
与赎回”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第2款
八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基金管
及权利义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变更 道 7088 号 理人信
务”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浩 息变更
一、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基金托
及权利义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变更 管人信
务”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北大街 9 号
息变更
二、
(一)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基金份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额持有人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办法》
大会” 新增 N/A 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
第 12 条
一、2、 管理人选择采取暂停接受
(8)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时;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根据《办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法》第 12
“基金份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 条基金
额持有人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清算的
新增
大会”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特殊情
六、2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况做的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补充说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明
有效。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
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
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 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基金的
(含 1 年)的债券回购、中 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办法》
投资” 变更
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第 4 条
二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
票据,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具。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
“基金的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办法》
投资” 变更 (1)股票;
(1)股票; 第5条
四、1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
券;
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
以下的企业债券;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 务融资工具;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
的,从其规定; 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外;
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工具。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工具。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
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基金的 《办法》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投资” 变更 第 6 条、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四、1 第 7 条、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第 8 条、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第 9 条、
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过该证券的 10%;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
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 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5%;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得超过 2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 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
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 券除外;
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得低于 5%;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的 20%;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20%;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合计不得超过 30%;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10%;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
10%;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百分之十; 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于以下标准: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 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
的短期信用级别;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
条件之一: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全部卖出;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的长期信用级别;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不得展期;
级别的信用级别。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 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部减持;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效之日起开始。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
卖出; 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大会审议。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不得展期; 情形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5)、(12)、
(13)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
的计算
法
“基金的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
1、计算公式: 《规定》
投资” 变更 算公式如下: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 附件
八 (篇幅原因,公式略,具体
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请见原合同)
(篇幅原因,公式略,具体
其中:
请见修改后合同)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
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 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
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式为: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 (篇幅原因,公式略,具体
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 请见修改后合同)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其中: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
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
币市场工具。 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的货币市场工具。
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内在应收利息。 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
限的确定 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 计算;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期计算;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
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剩余天数计算;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数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 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计算;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 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的剩余期限;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天数计算;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规定》
“基金资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第六条
产估值” 变更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第(二)
三、1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款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基金资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办法》
产估值” 变更 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 第 12 条
三、2 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基金的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信息披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露” 《办法》
变更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五、 第 12 条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
(六)、
0.5%的情形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26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的
信息披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
露” 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 《办法》
新增 N/A
五、 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 第 32 条
(六)、 买相关金融工具;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