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公告
2014-07-03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公告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058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5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4年7月4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7月4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4年7月4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4年7月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年7月4日 注:投资者范围: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最低要求。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限制。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是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收取的费用比率。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关于基金转换的其他规则,可见2014年6月30日已公告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6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10-85252345/85252346 传真: 010-85252272/85252273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5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7.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是否开通转换业务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14年3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