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创业板精选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6-12-14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4】24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
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
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
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
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3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5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 5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7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8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8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9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0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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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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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小
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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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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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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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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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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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
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
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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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
任职于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
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
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 4 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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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李孟海先生,工学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分析部,担任小组
主管。2010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员职务;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基金经
理。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李孟海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低碳科技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杨鹏先生 2014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 6 月 3 日
李孟海先生 2015 年 3 月 3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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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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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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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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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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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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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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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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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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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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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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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
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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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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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深圳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
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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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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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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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1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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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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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c108.co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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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龚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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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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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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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lzqgs.com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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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4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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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50)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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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5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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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5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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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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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6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6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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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7)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dkhs.com,
(68)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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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7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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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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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7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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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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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7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8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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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8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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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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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0)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9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9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3)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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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9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6)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97)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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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9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0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01)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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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10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0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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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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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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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4]245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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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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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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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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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中小板创
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并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
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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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转换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5、投资人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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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0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
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
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
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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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30 日以内 0.75%
30 日以上(含)--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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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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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18 个月的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
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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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转入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申购、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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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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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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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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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和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本公司直
销及以上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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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中国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深圳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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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新浪仓石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鑫鼎盛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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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序遵循牛股王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蛋卷基金的规定。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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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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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中具备高成长特性的股票,充分把握经
济结构转型格局下新兴行业高增长带来的收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
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
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通过景顺长城“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中的标准分析模板对中小板及创业板中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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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
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
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
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
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
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
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本基金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度均衡的行业配置。本
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行业相对估值水平等
方面进行研究,判断各个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在此基础上,参考整体市场的行
业资产分布比例,确定和动态调整各个行业的配置比例。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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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3.2 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
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
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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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 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
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
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
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
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
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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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
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4.1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
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4.2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买卖张数。
4.3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
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
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
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
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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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
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
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
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
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
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
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
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
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
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
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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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
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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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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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综合指数 × 45%+中小板综合指数× 45%+中证全债指数×10%
创业板综合指数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分别为反映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股票的
指数,能够充分反映两个市场的相关变化,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0%-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
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
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90%和 10%,创业板综合指数与中小板综合指数分
别占比 45%,并用中证全债指数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因此,“创业板综合指数 ×
45%+中小板综合指数× 45%+中证全债指数×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
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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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22,233,569.24 94.16
其中:股票 722,233,569.24 94.1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116,112.99 5.62
8 其他资产 1,717,442.99 0.22
9 合计 767,067,125.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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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52,606,861.16 59.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31,347,730.80 4.11
业
E 建筑业 45,750.11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23,362,353.91 3.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760,000.00 1.6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1,933,691.56 26.47
J 金融业 177,181.7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22,233,569.24 94.6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884 杉杉股份 2,399,915 38,686,629.80 5.07
2 000733 振华科技 1,969,243 37,592,848.87 4.93
3 002339 积成电子 1,949,673 36,751,336.05 4.82
4 002268 卫 士 通 1,170,000 36,738,000.00 4.82
5 300383 光环新网 1,049,907 35,686,338.93 4.68
6 002214 大立科技 3,001,800 35,331,186.00 4.63
7 002664 信质电机 1,334,942 33,854,129.12 4.44
8 002534 杭锅股份 2,697,730 32,076,009.70 4.20
9 300496 中科创达 661,840 31,993,345.60 4.19
10 300124 汇川技术 1,679,934 31,767,551.94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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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
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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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0,016.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0,821.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93.01
5 应收申购款 1,346,612.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7,442.9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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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0.80% 1.14% 25.94% 1.17% -26.74% -0.0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94.35% 3.42% 82.03% 2.55% 12.32% 0.87%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8.61% 2.52% -13.08% 2.06% 4.47% 0.46%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76.20% 2.67% 99.28% 2.09% -23.08% 0.58%
2016 年 9 月 30 日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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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4 年 4 月 3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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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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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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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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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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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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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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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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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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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电话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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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电话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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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0%
2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
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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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30 日以内 0.75%
30 日以上(含)--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
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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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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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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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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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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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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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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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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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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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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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与主板市场上市
公司相比,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
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中小
板及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
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投资者对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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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
此外,本基金通过有效的组合管理,充分降低组合的投资风险。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在80%-95%之间,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
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略风险。本基金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选取相应的投资策略。此分析过
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可
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
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及 FVMC 等选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
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
资损失。
3.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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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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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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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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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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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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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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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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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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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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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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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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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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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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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
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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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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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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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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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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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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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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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业
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请列明
中期票据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中小板及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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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9.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9.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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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9.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只中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只中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票发行量的 10%;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票,不得超过该中票发行量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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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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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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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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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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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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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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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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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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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
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
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
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
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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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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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 年 10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信证券等 3 家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8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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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8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6 年 8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新
浪仓石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43-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7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和参加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鑫
鼎盛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京
东旗舰店开展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基金通”平台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陆
金所资管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新
浪仓石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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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
2016 年 6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6 年 6 月 1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包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汇成基金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金观诚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兴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伯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金斧子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金斧子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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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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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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