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5-03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A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恒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5 月 3 日 第 1 页 共 10 页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 基金主代码 00057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5 月 3 号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恒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恒鑫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 A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578 00057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是 是 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第 2 页 共 10 页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已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3.2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根据 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6%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 3 页 共 10 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 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 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6% 30 天≤Y<180 天 0.1% Y≥18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4 页 共 10 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2.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 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 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 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 第 5 页 共 10 页 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 10,000 份,假设转出鑫元货币市场 基金 A 类,转换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 A 类份额,转换日鑫元恒鑫收益增强 A 类的净值为 1.0100 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6%,则可得到的转换的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A 类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00=10000 元 补差费=[10,000/(1+0.6%)]×0.6%=59.64 元 转入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转入份额=9940.36/1.0100=9871.94 份 5.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转换业务,享受申购补差费率优惠。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享有申购补差费率优 惠。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可与我司以下基金开展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该业务并予以公告。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B 000483/000484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55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694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A/C 000896/000897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B 001527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1601/001602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2632/002633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4944/004948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5262/005263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C 005493/005494 注:同一只基金不同类型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2. 转换业务适用销售机构范围: (1)直销机构 第 6 页 共 10 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xyamc.com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微理财(微信账号: xyamc_ebuy )) (2)销售机构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 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指定开放式基金存在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情形的,则互相转换的业务将受限制,具体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投资者 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 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9.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 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 第 7 页 共 10 页 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除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含微信交易):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微理财(微信账号: xyamc_ebuy ))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 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 第 8 页 共 10 页 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 户服务电话。 3.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 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第 9 页 共 10 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