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通利混合:关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4-14
天弘通利混合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上述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为提高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和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变更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75%"。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将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 由“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75%,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7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重要提示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事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在今后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