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通利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3-07
发售公告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6 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000573】。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18 日止。
7、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1、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2-1
发售公告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14 年 3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预期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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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简称
基金名称: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通利混合。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九)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均为自 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18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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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特定认购费率,通过银行网点及其他渠道认购的客户适用一般认购费率。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0.1%
认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0.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0.04%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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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投资者为非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客户,适用于一般认购费率,且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 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产生的认购利息后,可以得到 990.42 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六)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七)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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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2、代销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请预录入)。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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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 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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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6、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的程序
个人客户:
1、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的时间:基金开市日 08:30-15:00
2、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程序:
(1)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个人)》;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
(2)TA 账户开户
进行 TA 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中国邮政基金业务申请表》;
3) 客户签字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 TA 账户开户后,可口头提出基金认购/申购申请。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购业务是否确认。但对于认购,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机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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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1、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的时间:基金开市日 08:30-15:00
2、理财类业务签约和基金认购/申购程序:
(1)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
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政府许可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3)填妥的《理财类交易账户签约/解约/资料变更申请书(机构)》;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TA 账户开户
进行 TA 账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3)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3)提出认购/申购申请
在开立了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签约和 TA 账户开户后,办理认购/申购交易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及公章的《机构客户基金业务申请表》;
3)已办理理财类业务签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销售网点查询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购业务是否确认。但对于认购,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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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公告
(2)前来柜台办理基金交易的经办人必须是该机构签约时在系统中预留的机构经办人员。如需变更系统预留经办人,需前来柜台办理交易的经办人员提供机构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及前来办理交易的新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复件,网点柜员通过机构客户资料查询/更改交易变更预留的经办人及相关信息后方可继续办理业务。
(三)其他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银行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1-2-10
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电话:010-68858126
联系人:王瑛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1-2-11
发售公告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理财中心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1401-14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1401-1410)
负责人:宁辰
成立时间:2008 年 7 月 25 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司媛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6289
传真:(010)83571909
联系人:杜敏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8 层 B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袁圆
11-2-12
发售公告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陈坤
(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6255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周霞
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126
联系人:王瑛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11-2-13
发售公告(五)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09-1010法定代表人:孟卫民电话:(022)83865255传真:(022)83865266经办律师:续宏帆、徐岩联系人:续宏帆(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