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通利: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5-12
南方通利债券A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托管协议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 基金费用..................................................................................................................... 29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七、 违约责任.....................................................................................................................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 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3 1 托管协议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南方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2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617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3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4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5 托管协议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3)、(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 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6 托管协议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 7 托管协议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8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 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 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9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 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11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 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12 托管协议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 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13 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4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1 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下达 T+0 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一般 应在指定到账时点 2 个工作小时前发送,并电话确认。T+0 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 当日 15:00。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15 托管协议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仅 做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 知传真件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 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 16 托管协议 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 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7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 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 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 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18 托管协议 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构成基金管理 人的违约,基金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应付 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行确定相 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 物予以冻结; (2)针对基金管理人 T+1 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基金托管人可予以临时垫付,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 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予以补足。基金管理人在 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基金托管人可 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处置费用、损益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基金托管人未选 择以上临时垫付资金方式的,基金管理人除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 约金外,应当赔偿基金托管人因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 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 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 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19 托管协议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 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 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并 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 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 20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及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 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 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 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金(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于 T+3 日下午 13:00 前划至 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 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 的协助。 21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22 托管协议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7)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23 托管协议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 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24 托管协议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 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5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每 10 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 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份额类别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26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 人事变动、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澄清公告、清算 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 27 托管协议 人报告说明该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8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29 托管协议 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证 券交易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 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0 托管协议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1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32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3 托管协议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和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4 托管协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 35 托管协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36 托管协议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37 托管协议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38 托管协议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9 托管协议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0 托管协议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41 托管协议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42 托管协议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43 (本页为《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