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丰盛稳定增长混合:关于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
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的申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集中度的情形。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3、4、5、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 ……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的 3%,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关法律法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
资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的政府债券。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12)、(16)、(18)、(19)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估值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形。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