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母基:基金合同
2015-06-12
鹏华环保产业股票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分级 ........................................................................................................................ 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5 六、基金的备案 ............................................................................................................................ 17 七、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 1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九、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27 十、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 2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十四、基金的托管 ........................................................................................................................ 49 十五、基金的销售 ........................................................................................................................ 50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1 十七、基金的投资 ........................................................................................................................ 53 十八、基金的财产 ........................................................................................................................ 59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 60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 65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二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 69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二十五 基金的业务规则 ............................................................................................................. 8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七、违约责任 ........................................................................................................................ 83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 84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85 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 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变; 工银环保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工银环保 A 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 工银环保 B 份额: 指在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环保 A 份额而言,指 1.0000 元; 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日应得 指依据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收益: 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环保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收益率: 率,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 其中,1 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 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一 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按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工 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工银环保 B 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工银环保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工银环保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1 份工银环保 B 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工银环保份额与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之间可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分 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份额的净值 和份额进行调整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 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 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 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认购、工银环保 A 份额 与工银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机构和场所;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工银环保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工银环保份额和上市交 易的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介;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 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T 日: 日; 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 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 为工银环保 A 份额参考净值、工银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如果中证环保产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环保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工银环保 B 份额”。其中, 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工银环保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具 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环保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 保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环保份额与工银环保A 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配比不变。 (三)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 A 和工银环保 B 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环保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故 工银环保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净资产,故工银环保 B 份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 其 中,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1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 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环保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环保 B 的净资产。工银环保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环保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所代表的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分别计入工银环 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自动分离或分拆后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1 份工银环保 B 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 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 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 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和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R NAV A = 1.0000 + 1.0000 × t × N NAV 0.5 × NAV A NAV B = 0.5 1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 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次日(含该日)至 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NAV 为 T 日每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 T 日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工银环保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工银环保A份额和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内与 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1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发 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工银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工银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及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1、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结束,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1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1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环保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工银 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 银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工银环保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工银 环保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工银环保份额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工银环保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工银环保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1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工银环保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工银环保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工银环保份额场内申购、赎 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环保份额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环保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工银环保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者应在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工银环保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金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工银环保份额的 2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工 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工银环保份额的份 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工银环保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工银环保份额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6、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份额确认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工银环保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工银环保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工银环保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工银环保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2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下列方式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工银环保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上市 交易。 在法律法规及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工银环保份额的上市交易,并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工银环保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2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工银环保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 工银环保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环保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环 保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环保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环保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工银环 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环保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工银环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 额上市交易或工银环保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工银环保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工银环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2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2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环保份额与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1 份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 2 份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工银环保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工银环保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 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 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2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工银环保 A 份 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1:1。 4、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 2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 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基金合同将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 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3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 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8.081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 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与 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3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其持有的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工银环保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工银环 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合并或上市 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 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3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4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工银环 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 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4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工银环 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分别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 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4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 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4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4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4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 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 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 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4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4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销售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5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 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环保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 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 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 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 超过 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5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 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 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 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 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 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5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 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 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 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5%。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将符合资源管理、清洁技术和产品、污染管理 的公司纳入环保产业主题,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反映了上海和深圳市场环保产业公司的表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5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 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工银环保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工银环保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 5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 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 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 5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资产的 9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6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 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6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6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 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6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 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6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此项变更无 6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 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6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6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1 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定期 折 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但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1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 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工银环 保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将按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获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工银环保 A 份额每个基 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份额参考净值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工银环保份额分配给工银 环保 A 份额持有人。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工银环保份额将按 1 份工银环保 A 份额获得 新增工银环保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工银环保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工银环保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将相应调整。 1、工银环保份额折算 NAV工银环保 = NAV工银环保 0.5 × ( NAV A前 - 1.0000) 后 前 0.5 × NUM 前工银环保 ×(NAVA前 1.0000) 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 = 后 NAV工银环保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工银环保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6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 NAV工银环保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后 NAV工银环保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A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 前工银环保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2、工银环保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前A ×(NAVA前 1.0000) 工银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 = 后 ,其中: NAV工银环保 NUM 前A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工银环保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工银环保 B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 件),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环保基金份额净值、 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 银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如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5000 元或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进行份额折算。 1、当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分别 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1)工银环保份额 场外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工银环保份额,场内工银环保份额持有人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7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NUM 前工银环保 × NAV工银环保 前 NUM 工银环保 = 后 1.0000 后 NUM 工银环保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2)工银环保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 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NUM A后 = NUM A前 NUM A前 ×(NAV A前 - 1.0000) 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1.0000 其中: NUM A后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A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 A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下同 (3)工银环保 B 份额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B 份额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工银环保 B 份额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工银环保 B 份额与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NUM B后 = NUM A后 NUM B前 ×(NAVB前 - 1.0000) 工银环保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工银环保份额的份额数 = 1.0000 其中 NUM B后 :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A后 :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B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7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NAVB前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B 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当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在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进行分别折算。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将保持工银环保 A 和工银环保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工银环保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NUM 前工银环保 × NAV工银环保 前 NUM 工银环保 = 后 1.0000 (2) 工银环保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工银环保 A 和工银环保 B 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工银环保 A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工银环保 A 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工银环保 A 与新增的场内工银环保份额 NUM A后 = NUM 后B NUM 前A × NAVA前 NUM 后A × 1.0000 工银环保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环保份额 = 1.0000 (3) 工银环保 B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工银环保 B 的资产相等。 NUM B前 × NAVB前 NUM B后 = 1.0000 (4)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 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三)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工银环保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7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工银环保 A(或工银环保 B )的新增工银环保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工银环保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工银环保 A、工银环保 B 和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 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前一个月内本基金进行过不定期份额折算,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本次定期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7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在工银环保A份额、工银环保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环保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工银 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A份额与工银环保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 75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工银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与工银环 保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6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工银环保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环保 A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或工银环保 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工银环保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工银环保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77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工银环保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1、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78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工银环保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9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五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80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1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工银环保份额、工银环保 A 份额和工银环保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2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3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4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以下无正文)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