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3只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7-19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3 只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
司”)拟对旗下 3 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上述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已经我司与相应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次修改所涉及的 3 只基金如下列表,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修改后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在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生效。
编号 基金名称 托管行
1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1
附件:
1、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附件 1: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关于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修改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一、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根据《货币市场
前言 依据和原则 依据和原则 基金监督管理办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管理办法》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关于实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施<货币市场基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金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有关问题的规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定》(以下简称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实施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的颁布和实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施,补充作为订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立基金合同的依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披露特别规定》”)、《关于货币 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三、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 三、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 根据《货币市场
前言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监督管理办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法》第 18 条补
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充。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部分 45、摊余成本法:指债券投资 4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 根据《实施规定》
释义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第六条第(二)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款修改。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每日计提收益 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第二部分 增加: 根据《货币市场
释义 46、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 基金监督管理办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法》第 12 条,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采用摊余成本法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的货币基金应当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使用影子定价进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行风险控制,故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补充相关释义。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影子定价”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 增加: 基金监督管理办
的申购与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 法》第14条补充。
赎回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
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
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 及其用途 及其用途 基金监督管理办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 法》第17条补充
的申购与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当本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 强制赎回费的情
赎回 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情形之一: 形。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3
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 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外。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 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1.00 元。 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
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第六部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的申购与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请:
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正常运作。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 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
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停接受申购申请。 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货币市场
利益的情形。 利益的情形。
基金监督管理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
法》第 17 条、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第 12 条补充。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的情形时。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4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形时。 根据上文补充情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形相应调整序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认定的其他情形。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发生上述第 1、2、3、5、7、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基金份额 款项的情形 款项的情形
的申购与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赎回
缓支付赎回款项: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 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 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根据《货币市场
日发生巨额赎回。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基金监督管理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法》第 12 条补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 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发生巨额赎回。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认定的其他情形。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
5
办理并公告。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根据《货币市场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基金监督管理办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 法》第 17 条补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充。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十二部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分 基金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根据《货币市场
具,包括: 具,包括: 基金监督管理办
投资
1、现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 法》第 4 条修改。
2、通知存款; 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3、短期融资券; 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含 397 天)的债券;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
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年)的债券回购; 场工具。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央行票据”) ;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二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分 基金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根据《货币市场
投资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基金监督管理办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法》第 5-9 条补
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 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 充和调整有关组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合限制和禁止投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资的品种。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 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6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不得低于 20%; 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12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
的除外;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款,可不受此限制);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净值的 20%;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净值的 5%;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 10%;
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过 397 天;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
20%;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
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值的 10%;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予以全部卖出;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的 10%;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易日内进行调整;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7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条件之一:
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 级别;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
予以全部卖出; 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1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易日内进行调整;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级别;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
下列条件之一: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级别;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
部减持; 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资;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8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 (1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
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1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
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债券除外;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1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资;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1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除外;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1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规定。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除上述(2)、(13)、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14)、(15)、(18)、(19)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规定。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除上述(2)、(8)、(9)、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10)、(13)、(14)、(17)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9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融工具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
(1)股票及权证; 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
(2)可转换债券;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债券;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融工具
的企业债券; (1)股票;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除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业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另有规定的,
持证券; 从其规定;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根据《实施规定》
分 基金的 算方法 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附件修改。
投资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公式如下: 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 期限
投资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 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 回购剩
投资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
期限的确定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货币市场工具。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
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券等。
10
计算;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 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 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计算;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
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除外:
剩余期限;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余的天数计算; 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 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
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
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11
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分 基金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根据《实施规定》
,即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第六条第(二)
资产估值
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款修改。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根据《货币市场
资产净值。 基金监督管理办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法》第 12 条补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充。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金资产价值。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财产清算等措施。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外予以公布。 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12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八部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分 基金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根据《货币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基金监督管理办
的信息披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法》第 12 条补
露
或超过 0.5%的情形; 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 充。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出
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 根据基金合同正文进行同步修
部分 基 改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二、 对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管人对基金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管理人的业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务监督和核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查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根据《货币市场
1、现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 基金监督管理办
2、通知存款 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法》第 4 条修改。
3、短期融资券; 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含 397 天)的债券;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
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年)的债券回购; 场工具。
13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央行票据”)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根据《货币市场
管人对基金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监督管理办
管理人的业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 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 法》第 5-9 条补
务监督和核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充和调整有关组
查 整期限进行监督: 整期限进行监督: 合限制和禁止投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资的品种。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 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 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
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
12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净值的 2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净值的 5%; 10%;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过 397 天;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8)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
20%;;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
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值的 10%;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予以全部卖出;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9)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内进行调整;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规模的 10%;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条件之一: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级别;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予以全部卖出;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
(1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15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 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易日内进行调整;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15)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末净资产的 10%;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级别;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下列条件之一: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用级别;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
部减持; 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 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 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
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净值的 5%;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 (1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
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16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券除外;
资; (1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1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1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规定。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除上述(2)、(13)、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14)、(15)、(18)、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规定。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除上述(2)、(8)、(9)、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10)、(13)、(14)、(17)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融工具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
(1)股票及权证; 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
(2)可转换债券;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债券;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融工具
的企业债券; (1)股票;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除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 业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另有规定的,
持证券; 从其规定;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1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资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
产净值计算 殊情形的处理 殊情形的处理
和会计核算 1、估值对象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根据《实施规定》
成本法”,即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 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第六条第(二)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款修改。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 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根据《货币市场
资产净值。 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监督管理办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第 12 条补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充。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18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人的利益。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对外予以公布。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人按本条估值方法中的第(2)、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对外予以公布。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3、特殊情形的处理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 按本条估值方法中的第(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造成的影响。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附件 2: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19
关于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修改景顺
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一、 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根据《货币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市场基金监督管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理办法》、《关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于实施<货币市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场基金监督管理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有关问题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的规定》的颁布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和实施,补充作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为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依据。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下简称“《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第一部分 前 增加: 根据《货币
言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 市场基金监督管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理办法》第
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18 条补充。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第二部分 释 46、摊余成本法:指债券投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 根据《实施
义 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规定》第六条第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二)款修改。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增加:
47、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根据《货币
20
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市场基金监督管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理办法》第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12 条,采用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余成本法的货币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基金应当使用影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子定价进行风险
“影子定价” 控制,故补充相
关释义。
第六部分 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金份额的申购 增加:
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 根据《货币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 市场基金监督管
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 理办法》第
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 14 条补充。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六部分 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根据《货币
金份额的申购 用及其用途 及其用途 市场基金监督管
与赎回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 理办法》第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 17 条补充强制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情形之一: 赎回费的情形。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对当日单个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 额 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 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以 1.00 元。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
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第六部分 基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份额的申购 增加:
与赎回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 根据《货币
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市场基金监督管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理办法》第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17 条、第 12 条
21
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补充。
第六部分 基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份额的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第 4、 发生上述第 1、2、3、5、7、 根据上文补
与赎回 6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充情形相应调整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序号。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基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金份额的申购 回款项的情形 款项的情形
与赎回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根据《货币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市场基金监督管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理办法》第
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 12 条补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根据《货币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理办法》第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7 条补充。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 根据《货币
工具,包括: 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市场基金监督管
1、现金; 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理办法》第 4 条
2、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补充。
3、短期融资券;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
(含 397 天)的债券;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22
存单; 场工具。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年)的债券回购;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或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资
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或其他品种的投资,具体投资
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根据《货币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市场基金监督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 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 理办法》第 6-
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 条补充和调整
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有关组合限制。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
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低于 20%;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前述第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过 120 天,但前述第(1)项另有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
约定的除外;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23
10%;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具包括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 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
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序;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金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资;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
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存款,可不受此限制)。本基金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
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10)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资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24
(10)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券除外;
得超过 397 天;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产净值的 20%;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12)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的 10%;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
利率债券;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证券规模的 10%; 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以全部卖出;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0%;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1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 内进行调整;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 (16)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18)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别;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1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
25
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准: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持;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1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级别;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 (1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级别; (1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规定。
等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除上述(2)、(7)、(8)、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14)、(15)、(16)、(17)
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除上述(2)、(6)、(7)、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17)、(18)、(19)项外,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投资监督职责。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
督职责。 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26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根据《货币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市场基金监督管
融工具 工具 理办法》第 5 条
(1)股票及权证; (1)股票; 调整禁止投资的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品种。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除
的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业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另有规定的,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 从其规定;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规定;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支持证券;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 根据《实施
基金的投资 计算方法 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规定》附件修改。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
算公式如下: 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
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 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
工具。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
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 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
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券等。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天数计算;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 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27
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 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
知期计算;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计算;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除外: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 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的剩余期限; 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计算; 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
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 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 剩余天数计算;
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定。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
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
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根据《实施
本法”,即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 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规定》第六条第
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二)款修改。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 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根据《货币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市场基金监督管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理办法》第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12 条补充。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调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
财产清算等措施。
第十八部分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基金的信息披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 2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根据《货币
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市场基金监督管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理办法》第
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 12 条补充。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出
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部分 根据基金合同正文同步修改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9
二、 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二、基金托管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根据《货币
协议的依据、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基金监督管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理办法》、《关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于实施<货币市
称“《基金法》”)、《证券投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场基金监督管理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办法>有关问题
简称“《运作办法》”)、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的规定》的颁布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和实施,补充作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为订立托管协议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的依据。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根据《货币
人对基金管理 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市场基金监督管
人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理办法》第 4 条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修改。
和核查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核查。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 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包括: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1、现金; 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
2、通知存款;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
3、短期融资券;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5、1 年以内(含 1 年) 场工具。
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大额存单; 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1 年)的债券回购;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
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30
9、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
简称“央行票据”) ;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
存单或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参与同业存单或其他品种的
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根据《货币
人对基金管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市场基金监督管
人的业务监督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理办法》第 5-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 9 条补充和调整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整期限进行监督: 有关组合限制和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禁止投资的品种。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融工具:
下金融工具: (1)股票;
(1)股票及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
的债券; 企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除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
下的企业债券; 业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另有规定的,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从其规定;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
从其规定; 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资限制:
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
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下投资限制: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
31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 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前述第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合计不得低于 20%;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得超过 120 天,但前述第(1)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
券的 10%;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 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 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
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投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息披露程序;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10%; 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32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 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
过基金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合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范围保持一致;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10)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
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 券除外;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 产净值的 20%;
格的商业银行;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
(10)本基金通过买断式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
(12)本基金持有的剩余 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 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
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1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16)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
33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条件之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别;
(17)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
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
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 持;
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18)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1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 (1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进行调整; 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1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下标准: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规定。
期信用级别; 除上述(2)、(7)、(8)、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 (14)、(15)、(16)、(17)
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
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期信用级别;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
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且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34
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
部减持;
(2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2)、(6)、
(7)、(17)、(18)、
(1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净值计算和会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计核算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根据《实施
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规定》第六条第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二)款修改。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根据《货币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金资产净值。 市场基金监督管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理办法》第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12 条补充。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
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金资产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35
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附件 3: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修订对照表
关于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修改景顺
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
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根据《货币市场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基金监督管理办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 法》、《关于实
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合同法》、1997 年 11 月 14 日 施<货币市场基
合同法》、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有关问题的规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定》的颁布和实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施,补充作为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 立基金合同的依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 据。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称《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前言 (三)本系列基金由景顺长 (三)本系列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6
简称“本公司”)依照《暂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行办法》、《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
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 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
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管理办法》
第 18 条补充。
二、释义 增加: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 增加相关法规释
督管理办法》; 义。
《实施规定》:指《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的规定》;
二、释义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根据《实施规定》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第六条第(二)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款修改。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 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 计提收益;
益;
二、释义 增加: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 根据《管理办法》
本法”计算的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 第 12 条,采用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摊余成本法的货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币基金应当使用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影子定价进行风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险控制,故补充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货 相关释义。
币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
十三、基金的申购、 4、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4、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 根据《管理办法》
赎回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 第 17 条补充强
(六)申购、赎回 但是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 形之一: 制赎回费的情形。
37
的费用 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 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
货币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2)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份额 50%,且货币基金投资组合中
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含转换出)基金份额超过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 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含转换出)基
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基金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赎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基金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十三、基金的申购、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赎回 回的情形与处理 形与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申购、赎回的情形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认定的其他情形。
与处理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根据《管理办法》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第 12 条补充。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38
十三、基金的申购、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 根据《管理办法》
赎回 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 第 12 条补充。
(十)拒绝或暂停 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申购、赎回的情形 购申请:
与处理 增加: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十三、基金的申购、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
赎回 增加: 第 12 条补充。
(十)拒绝或暂停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申购、赎回的情形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与处理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的,应当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的申购、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
赎回 增加: 第 17 条补充。
(十)拒绝或暂停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货币基金基金
申购、赎回的情形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货币
与处理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货币基金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三、基金的申购、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 根据《管理办法》
赎回 的数额约定 第 14 条补充。
增加: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
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
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申购、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申购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份额、 根据《管理办法》
赎回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第 17 条补充强
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 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制赎回费的情形。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
是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 之一: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货 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
币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39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2)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份额 50%,且货币基金投资组合中
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含转换出)基金份额超过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 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含转换出)基
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基金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赎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基金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十四、基金的转换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向优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向优选混合 根据《管理办法》
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 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转换的转换 第 17 条补充强
金转换的转换费用及转换份 费用及转换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制赎回费的情形。
额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 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
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 之一:
是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货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币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2)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 份额 50%,且货币基金投资组合中
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含转换出)基金份额超过 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
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含转换出)基
40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
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基金 赎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混合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混合型基金 第 4 条修改。
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投 和动力平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
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 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
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 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 市的 A 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
发行上市的 A 股;债券投资 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
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 等。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市场基金投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市场 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的债券; 据;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年)的债券回购;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工具 。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九、基金的投资 1、禁止行为 1、禁止行为 根据《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 第 5 条修改。
金融工具: 具:
(1)股票;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3)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的债券; 业债券及信用等级在 AA+以下 的除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
下的企业债券; 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 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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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九、基金的投资 2、货币市场基金遵守以下 2、货币市场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 根据《管理办法》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比例限制: 第 6-9 条修改。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
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10%;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的 5%;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
(3)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 于 20%;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2)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约定的除外;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 (3)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
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认为降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
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 数;
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
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 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
20%; 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
(4)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受该比例限制;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过 180 天,但上述第(3)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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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易上的安排认为降低投资组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数;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况外,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
致使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20%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内进行调整;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7)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得超过 30%;
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20%;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 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397 天;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净资产的 10%;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 (1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10)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 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 其他品种;
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行信息披露程序;
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13)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其他品种;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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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资产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程序;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11)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二十三、基金财产 货币市场基金按以下方式进 货币市场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估值 行估值:
1.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1.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根据《实施规定》
法”,即债券投资以买入成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第六条第(二)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款修改。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值。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根据《管理办法》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第 12 条补充。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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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
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使基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基金资产价值。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
二十三、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货币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货币市场 根据估值方法调
估值 市场基金估值方法的第 2、 基金估值方法的第 3 条方法进行计 整相应修改序号。
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 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估值错误处理;
值错误处理;
二十七、基金的信 增加: 根据《管理办法》
息披露 18、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当影子定 第 12 条补充。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法律法规规定
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
报告的情形;
二、《托管协议》的修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 (一)依据 (一)依据 根据《货币市场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基金监督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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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法》、《关于实
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信托法”)、 施<货币市场基
“信托法”)、《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金监督管理办法
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有关问题的规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定》的颁布和实
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施,补充作为订
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货 立托管协议的依
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据。
称《试点办法》)、《公开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 规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制订。 《基金合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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