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景益:关于调整收益分配原则、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7-14
景顺景益货币A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 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基金合同的约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对旗下上 述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管理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根据《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 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以及“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相关规定: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本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将基金合同: 一、将“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原文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整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 原文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调整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将“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中的“二、收益分配原则 ” 原文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调整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四、 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原文为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按月结转收 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7日年化收益率(%)=[(( Ri / 7) 365) / 10000] 100% i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调整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Ri 365/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上述调整,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上述修改内容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并将在以后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更新。 2、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 3、基金管理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投资者可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网站查询有关详情。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